以電視節目名稱註冊的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嗎?

近年來,隨著電視綜藝娛樂節目的興起,各大衛視製作的綜藝娛樂節目如雨後春筍般崛起,並迅速得到廣大觀眾的熱愛和追捧。然而,其中衍生出的節目名稱與商標權衝突的探討同樣備受知識產權人士的關注。

那麼,知名節目名稱是否可以被他人註冊為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還具有顯著性?是否損害了公共利益?

以電視節目名稱註冊的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嗎?

首先,電視節目名稱可以被註冊為商標。目前,很多熱播節目播出前,節目製作單位或播出單位都先行將節目名稱註冊為商標。由於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只能使用於核定的商品或服務,所以從邏輯上,如果節目名稱可以註冊為商標,那麼節目這項服務就應該能夠被歸入《商標註冊用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表》。節目名稱一般註冊的類目為第38類“電視播放”、第41類“電視節目製作”和“電視文娛節目”,這也是《商標註冊用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表》中與電視節目有關的幾個分類。具體到這幾個分類,電視播放是指電視臺或節目播出單位向用戶發送電信信號的服務,也就是電視臺的名稱或臺標,與節目本身無關;電視節目製作是指節目製作方提供節目製作的服務,也與節目本身無關;電視文娛節目是唯一可能與節目名稱有關的分類,這也是目前電視節目名稱首先會註冊的商標目類。當然,為防止他人搭便車的行為,節目名稱也可以在其他類目上註冊商標作為防禦商標.

以電視節目名稱註冊的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嗎?

同時商標權幾乎是保護節目名稱的唯一方式。綜藝節目模式包括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屬於思想,通常不會被當作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即使是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或錄像製品的節目,其名稱也很難構成作品從而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對於電視節目名稱,商標法是比著作權法更為有效的保護手段。

以電視節目名稱註冊的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嗎?

其次,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可識別性,能夠讓相關公眾產生對產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識別效應,而非識別其他來源方式。節目名稱如果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將會產生兩種效應:一種是相關公眾將該名稱與節目相聯繫;另一種則可能與節目指代的某一類商品或服務相聯繫,從而使用節目名稱變成某一類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在作品傳播和交易過程中,標題的含義會逐漸改變,相應地,其功能也隨之發生或細微或明顯的變化。本具極強描述性的詞語經過使用可以獲得顯著性,成為商標保護的客體,而曾經的強商標也可能由於退化為通用名稱而不能進入公共領域。對於通用名稱的構成,應當根據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如果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這個時候,如果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將其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已構成通用名稱的依據。

以電視節目名稱註冊的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嗎?

最後,電視節目名稱如不屬通用名稱,則可能為其特有名稱。考慮到電視傳媒本身的特殊性,電視節目名稱很有可能在其節目收視範圍內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所以,當電視節目名稱與註冊商標產生衝突時,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處理。當然,如果在先電視節目名稱構成馳名商標,亦可適用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予以解決。

以電視節目名稱註冊的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嗎?

綜上所述,電視節目名稱不僅可以註冊為商標,商標還是保護電視節目名稱的有力手段。對於電視節目名稱可能侵犯了他人商標權,通常採用兩個判斷標準,即節目名稱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以及使用是否會使相關公眾發生混淆。同時,當電視節目名稱被訴商標侵權時,如果自己或第三人擁有在先權利,訴諸於在先權利進而主張商標無效,不失為一種圍魏救趙解決節目名稱糾紛困境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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