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宣布代銷機構新規定!

6月26日從上海黃金交易所網站獲悉,央行金融市場司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徵求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通知意見的函》(銀市場[2018]131號)。其中提到,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黃金市場、資產管理業務、金融衍生品、外匯管理、支付清算結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提供實物黃金登記託管的機構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情況,定期在其官方網站上披露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相關信息。

央行宣佈代銷機構新規定!

附:關於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為加強對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黃金資產管理業務,防範黃金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按照《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 號)的要求,現就黃金資產管理業務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將受託的投資者財產投資於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的金融服務。

黃金產品是指除實物黃金外,以黃金賬戶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

二、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三、發起設立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互聯網等機構(以下統稱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其發行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

四、按照有關金融監管規定發起設立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外,產品發起設立機構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發起設立機構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2〕238 號)要求備案;

(二)發起設立機構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向公司法人註冊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程序及金融機構應提供的材料比照銀辦發〔2012〕238 號文執行;

(三)委託代理銷售機構銷售的,應當同時提供這些機構是否符合代理銷售監管規定的說明、雙方合作產品的有關情況、相關風險判斷、雙方各自遵守黃金市場法律法規的承諾、投資者保護等方面的材料;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央行宣佈代銷機構新規定!

五、對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實行集中登記託管制度,登記託管服務僅限上海黃金交易所和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金融機構的實物黃金,應當將實物黃金登記託管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投資於金融機構的實物黃金,應當將實物黃金登記託管在金融機構或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機構應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開立總賬戶,登記託管自己所託管的實物黃金。

六、向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提供實物黃金登記託管服務的金融機構,比照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備案要求,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備案,備案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提供登記託管服務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及其發起設立機構有關情況;

(二)符合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登記託管要求的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七、上海黃金交易所和金融機構應當為每一隻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開立獨立的黃金賬戶進行專戶管理。

八、提供實物黃金登記託管的機構應當於每月 10 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情況,定期在其官方網站上披露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相關信息。

九、代理銷售機構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宣傳口徑,應當與產品發起設立機構的官方網站或移動終端的宣傳口徑保持一致。

十、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十一、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起設立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按照金融監管規定和投資者保護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充分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做好投資者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十二、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黃金市場、資產管理業務、金融衍生品、外匯管理、支付清算結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

十三、違反本通知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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