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執行不放鬆 終本不終止

武侯|执行不放松 终本不终止

“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戰役已經進入了總攻階段,人民群眾對執行到位,實現判決所確定的合法利益充滿了期待。但是,礙於現實條件的限制,執行法官們內心有一種深深的無奈叫做“執行不能”。這讓大家操碎了心的“執行不能”,讓小編為大家說道說道。

武侯|执行不放松 终本不终止

一提起“不能”二字,小編隔著屏幕似乎都能聽到情緒激動的申請執行人那句“為什麼?!!”相信我們的執行法官每每為了解釋“執行不能”也已經用盡洪荒之力。

執行難 ≠ 執行不能

根據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大致可以將法院執行的案件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第二類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執行難

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逃避執行,千方百計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執行力量不足或出現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以及有關人員、部門干預、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執行不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在司法實踐中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最終程序終結的案件。

另一大類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由於財產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財產無剩餘價值的情況,這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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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終本”呢?很多申請執行人不明白、不理解,以為“終本”就是法院對自己的案件不管了。其實,真不是這麼回事。

所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主要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並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

終本 ≠ 終止

“終本”也不是執行程序的實質性終結,而是暫時的程序性的中止。“終本”後,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仍在。對人民法院而言,“終本”並非“終止”,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直至被執行人全部履行義務為止。一旦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並經核查屬實後,將立即恢復執行。法院會在“終本”後的五年內,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將依職權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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