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舉報自己」反獲利提醒法規須完善

开发商“举报自己”反获利提醒法规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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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举报自己”反获利提醒法规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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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自己”反獲利提醒法規須完善

文 | 宋鵬偉

據媒體報道,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聞天公司”)近日以舉報自己沒有預售證而“一舉成名”。這家開發商以旗下涉案的紫杉莊園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兩年前簽訂了內部預售合同的購房者起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內部預售合同無效,並在一審獲得勝訴。因為房價暴漲,開發商竟然後悔了,遂把購房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合同無效,並在一審獲得勝訴。這樣的伎倆如果得逞並被效仿,不啻於是對廣大購房者的重重一擊——“還有王法嗎”?

都是錢鬧的,也只有在特定時期才會出現如此奇葩的景象——不惜舉報自身違法,也要解除與購房者的合同。看似荒唐的背後,其實並不難理解,當地房價在兩年時間裡翻了三倍,開發商通過舉報自身違規,即可以將交易合法作廢,然後再以目前的市場價重新銷售。一裡一外,正是在鉅額利潤的驅使下,聞天公司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不惜與眾多購房者對簿公堂,因為在他們看來,相比於輿論討伐,錢才是最重要的。

從商業道德來講,這無疑是突破底線的行為,幾乎可以說是“要錢不要臉”了。證件不全時,購房者拿真金白銀用腳投票,選擇和你共擔風險與收益,事後不感激也倒罷了,怎能在房價暴漲後還反咬一口呢?試想一下,如果房價沒漲,反倒迎來了暴跌,這些購房者同樣以證件問題紛紛起訴你,要求判定合同無效,你又會怎麼想呢?

巨大的利益面前,道德總是蒼白的,必須由法律兜底。遺憾的是,依據目前的法規,恐怕這些購房者們只能接受吃啞巴虧的命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可見,開發商在這方面做足了功課,直到自己有勝訴的把握,法官即使明知不合情不合理,也沒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權。當然,這條司法解釋也要求開發商對購房者進行補償,即“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倍差價,一倍補償,對開發商來說,這當然是包賺不賠的買賣。

發過來想,即使判決開發商敗訴,也會帶來諸多後患。一方面,由司法判決來追認一個未經行政許可的行為,可以說開了一個不好的口子,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也會縱容開發商的違法銷售行為,甚至劣幣驅逐良幣,架空了預售許可證制度。這意味著,無論當事法院如何判,都會引發巨大的爭議。

事實上,真正需要反思的是以下兩點:其一,行政處罰力度過輕。對於證件不全的違法銷售問題,各地的處罰力度都明顯不足,聞天公司也只被罰款了九十多萬元。相比於鉅額收益,這些罰款不過是九牛一毛,無法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也就無法從源頭上保護購房者的利益;其二,法律及司法解釋需要與時俱進。“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是夠用的,但遇到房價短期內暴漲的情況,還是讓開發商有利可圖,所以需要對賠付上限進行修改,或者將其與房價漲幅相掛鉤。一句話,如果行政監管有力、法律法規到位,就不該出現開發商舉報自己違規反倒獲利的荒唐事兒,因為這一定是得不償失的。

這無疑又是一次“貪小便宜吃大虧”的教訓,購房者當然自身也有責任,只是代價未免過大。無論如何,讓他們承擔全部損失並不公允,當務之急是亡羊補牢,絕不能讓這些無良開發商一次又一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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