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咖啡:问题疫苗之症的检察“药方”

75号咖啡:问题疫苗之症的检察“药方”

近日,上海市检察院举办75号咖啡·法律沙龙,青研班二期学员围绕对长生问题疫苗事件展开热烈研讨,上海市检察院部分检察官参与讨论交流。

戚永福

市院研究室检察官

【本期沙龙召集人】

长生问题疫苗事件引发社会各界持续关注,暴露出我国疫苗生产和监管领域存在很多问题。今天,我们从检察官的视角来看问题疫苗事件,对如何定罪量刑、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如何完善立法加强监管等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Q1

关于行为定性

王俊捷

宝山区院检察官

“ 疫苗的特殊性质导致了对行为定性的困难。一般药物是否具有治病药效一目了然,但疫苗是通过灭活病毒来增强人体免疫系统的抵御能力,其作用和后果都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这样一来,问题疫苗应当认定为假药还是劣药便是一个难题。”

吴晓东

崇明区院检察官

“ 对行为准确定性,前提是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我们也称作法律事实。认定法律事实时,要坚持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判断相结合,同时注重办案的亲历性。判断失去有效性后的疫苗属于假药还是劣药,要从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结合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行业专家咨询意见,准确作出司法判断。”

姚志光

市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分为“实质性假药”和“法律认定上的假药”。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看,现在还无法判断长生问题疫苗是否属于“实质性假药”。《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按假药论处。而《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药品的生产工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中,《药品管理法》规定,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中进一步明确,“实际生产工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不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其所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因此,药品的生产工艺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所生产的药品,可能就要按照假药论处。

陈 苹

二分院检察官

“ 这类行为定性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首先,二者所侵害的法益和行为人主观目的存在明显差异。前者侵害的法益,既包括药品监管秩序,也包括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要求行为人故意违反药品监管制度;而后者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其次,只有生产、销售问题疫苗与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爆炸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郑 勇

市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 在办理医药领域案件时,作为检察官要增强敏感性,秉持客观公正,依法作出司法决定。在案件定性问题上,也要注重从保护法益的角度进行把握。生产、销售问题疫苗行为侵害的法益,既有生命健康权,也有医药管理制度。要将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只要行为已经威胁或侵害生命健康权,就应当作为威胁或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予以打击;对于没有威胁或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可以进一步分析行为对医药管理制度的侵害程度,当达到需要运用刑法打击的程度,就必须作为犯罪依法处理。”

Q2

关于检察职能作用发挥

罗造祉

浦东新区院检察官

“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民生案件的预判力和全局把握力,及时启动提前介入。这次山东省和吉林省的检察机关就已经行动起来,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提前介入可以尽早了解侦查取证情况,提前研判案件走向,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为精准有效打击做好充分铺垫。在做好办案工作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法律监督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如果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委;针对涉案行业监管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进行堵漏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

吴晓东

崇明区院检察官

“ 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的同时,还要注重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民事证据标准与刑事证据标准存在差异,更需要检察官具备双重取证意识,或者可以建立刑事案件检察官与公益诉讼检察官共同介入案件的工作机制,确保打击犯罪、堵漏建制的双重效果。另外,检察官在办案中要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准确把握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用法律手段防止问题疫苗事件再次发生,切实做好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奚荷萍

杨浦区院检察官

“ 检察机关办理食药品领域案件的同时,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获取官方信息,并通过检务公开,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另外,还要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监督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刑事立案活动,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

陈 苹

二分院检察官

“ 办理疫苗类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打破现有的按照职能区分分头办案的模式,抽调不同部门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通过整合资源,实现专业互动,提高办案实力和办案效率,这样可以强化检察机关在重大敏感案件中的法律监督履职能力。另外,还要注重提炼总结办案经验,在典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摸索类案特点和规律,强化以案释法,争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Q3

关于加强监管的建议

戚永福

市院研究室检察官

“ 在食药品领域,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生产标准和保存、运输规范,扩大疫苗有效性检测范围并公开检测结果,健全不定期“飞行”检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热线等,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强化监管实效。”

毛元魁

徐汇区院检务保障部

“ 对于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大程度追赃挽损;可以探索引入集团诉讼做法,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增加企业违法经营成本,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还可以探索对医药领域违法行为设置无限额的行政罚款。”

陈 苹

二分院检察官

“ 在完善监管方面,我的建议是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手段,实现对药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全程留痕,从源头上确保第一手采集数据的真实性,防止数据记录被随意更改,并逐步建成包含药品全流程监管、自动触发预警、发现问题自动上报、自动生成应急响应机制等功能的大数据系统。通过全流程监管,可以尽可能保证疫苗的产品质量,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75号咖啡:问题疫苗之症的检察“药方”

结语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问题疫苗事件的真相将逐渐浮出水面,相关责任人也终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重建社会公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通过今天的研讨交流,我们不但对司法实践中准确处理这类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而且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民生保障,推动完善立法和行业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感谢各位检察官分享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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