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編收到了這樣一條評論,評論裡這位小哥哥向小編拋出了一個“世紀難題”:
相信,很多人對於“正當防衛”這詞並不陌生,但你真的理解這4個字嗎?
法條總是有那麼一丟丟晦澀(nán dǒng),不然還要小編做什麼?
對方逮著你一頓胖揍,無法掙脫他控制的你,為了避免他的拳頭落在自己身上,揮拳進行了格擋,甚至不小心打到了對方,但未造成嚴重後果,這是正當防衛,因為你在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但如果你可以掙脫對方,事件緊迫程度及對方的侵害程度還不足以讓你下狠手將對方“打到不能動手的地步”,而你卻選擇“不逃跑、不報警、以拳還拳”,也勢必要將對方打得七葷八素的,這是相互鬥毆,故意傷害。
雖然已經過了凡事“告老師”的年紀,但“別人打你,你不會躲啊”的道理未過時,遇事找警察。
只要對方動手打了人,證據確鑿,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至少會被處以拘留。切莫一時衝動,一起被警察蜀黍叫去“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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