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動態」淮安中院召開「全市法院打擊拒執犯罪情況」新聞發布會

發佈會現場

「执行动态」淮安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

8月15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市法院打擊拒執犯罪情況”新聞發佈會,十餘家媒體應邀參加了此次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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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副調研員、新聞宣傳處負責人餘增明主持新聞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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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實施處處長徐瑋通報全市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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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執行局執行實施處副處長吳淮清通報5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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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次發佈會的媒體

我們的執行工作 用數字來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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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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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執行實施案件83092件,執結71073件,實際執結43691件,執行完畢33727件,執行到位標的78.62億元。累計開展“暖冬行動”“破冰行動”“春雷行動”等執行活動803次,先後對2459名被執行人或協助義務人採取罰款或拘留措施,13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利用居委會、村委會公告欄等發佈敦促履行公告,447名失信被執行人在22天的限期內主動履行了義務

2016年以來:共網拍標的4266件、成交1841件,成交金額31.1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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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用非常之力抓非常之事,以壓倒性決心形成壓倒性態勢,堅決攻克一切影響既定目標實現的頑瘴痼疾,進一步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營造尊重生效裁判、崇尚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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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圍觀典型案例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拒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如下: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階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級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十)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01

侯某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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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清江浦法院審理的侯某某與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於2011年11月7日自願達成協議,由被告侯某某2012年2月5日前給付原告胡某某借款3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雙方無其他爭議。調解書生效後,因被執行人侯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申請執行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清江浦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侯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但侯某某仍未履行。2013年7月5日,清江浦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侯某某實施司法拘留15日。2013年10月25日,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執行人員公告查封了被執行人侯某某位於淮安市清江浦區南城小區C區2幢5單元110室的房產。被執行人侯某某在明知該套房產已被查封的情況下,未經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許可,先後以28萬元、30萬元(均為合同標價)的價格分別將房屋出售給崔某某、胡某。後涉案房產於2015年5月18日登記在胡某夫妻名下。被執行人侯某某在明知其名下房產已被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仍非法變賣其名下房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

2016年9月18日,侯某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轉逮捕(次日執行)。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獲悉後,鑑於侯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其涉案情況一併移交淮安市清江浦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經公安偵查、檢察起訴、法庭審理等環節,2017年7月10日,清江浦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的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針對已由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的財產所為,勢必妨害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本案中,被執行人侯某某起初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書,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明知其名下房產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先後兩次出售給他人,將所得款項轉移、隱匿,造成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被移送偵查起訴,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後,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最終被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得到應有的懲罰。

02

林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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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某與林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2013年7月25日,盱眙縣人民法院以(2013)盱民初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給付王某某離婚後財產分割款40778.72元。王某某於2013年10月11日向盱眙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盱眙縣人民法院於當日立案,並於2013年10月15日向林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與報告財產令。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拒絕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被盱眙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於2015年5月18日向盱眙縣經濟適用房發展中心繳款80868元用於購買經濟適用房,又於2016年3月2日申請退房並領回購房款80868元,仍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6年9月1日被盱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案發後,被告人林某某主動投案,並自動履行生效判決,給付王某某41000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諒解。故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被告人林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雖在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動履行生效判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仍為自己的規避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03

謝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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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洪澤縣人民法院以(2014)澤民初字第000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被告人謝某某賠償王某某交通事故賠償款及案件訴訟費共計人民幣94382元,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謝某某未按期履行,被害人王某某向洪澤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洪澤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2015年4月先後對被告人謝某某的銀行賬戶凍結、劃撥存款共計人民幣10213.27元。

2015年1月19日,洪澤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謝某某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一案,判決該建設公司支付被告人謝某某工程款及保證金共計人民幣271882.72元。在該判決執行過程中,洪澤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6日下達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建設公司將被執行款匯入洪澤縣人民法院賬戶。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謝某某與該建設公司私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為規避法院凍結,要求該建設公司支付人民幣255000元至其妻子張某某的銀行賬戶,被告人謝某某獲得上述255000元后用於償還借款、家庭開支等支出,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案發後,被告人謝某某的家人與被害人王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一次性支付王某某賠償款70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洪澤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謝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被告人謝某某因侵權之債被起訴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關判決書,謝某某未按期主動履行。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依法向謝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謝某某仍不按期主動履行其義務,而是採取將個人財產轉移他人的方式抗拒執行。被告人謝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仍拒絕履行法律義務,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應屬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的依法判決使其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同時也起到了積極的警示作用。

04

滿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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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洪澤縣某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與被告人滿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滿某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將鴿場內的設施和產品遷出,拆除建築物和附著物,將鴿場交還給洪澤縣某水產養殖有限公司,並支付1600元。被告人滿某某不服判決上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洪澤法院及時向滿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材料,明確要求其於15日內將鴿場內的設施和產品遷出,拆除建築物和附著物,將鴿場交還給某水產養殖公司。期間,執行法官多次傳喚其至法院談話,督促其履行相關義務,並明確釋明和告知滿某某本案屬租賃合同糾紛,不涉及拆遷和徵收,如果未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將對其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如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滿某某回去後仍未履行。2017年4月洪澤法院再次傳喚滿某某談話,責令其履行義務,滿某某仍表示無法主動履行。鑑於其拒不履行和未申報財產,洪澤法院決定對滿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0元的處罰。

在滿某某司法拘留期間,洪澤法院先後兩次對其談話教育,促使其態度鬆動和轉變。滿某某在拘留所中主動聯繫執行法官表示願意主動搬遷鴿場及相關附屬物。洪澤法院提前解除滿某某司法拘留措施。起初,滿某某體現了一定主動履行誠意,配合相關人員拆除了私自搭建的簡易棚。拆除後,滿某某提出沒有聯繫到收購鴿子的商家,請求法院協助聯繫。洪澤法院則通過相關部門聯繫了買家,但滿某某在與買家價格商定後又反悔,將鴿子、雞等鮮活物滯留場地,主動履行意願消失。其後,法院又兩次限令其將鴿籠、鴿子等搬出場地,履行全部義務,逾期將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滿某某無視法院限期要求,拒不履行也不到現場,法院遂邀請公證人員到場,對滿某鴿場的鴿子、雞等鮮活產品委託相關機構依法變賣,提存價款,依法強制執行結案。

鑑於被執行人滿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已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洪澤法院及時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12月27日,洪澤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滿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洪澤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滿某某對於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決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該案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故意推脫拖延,缺少誠信,無視法院限期要求,拒不履行。法院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將被執行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辦理拒執罪,有效打擊“老賴”的拒執行為,摧毀“老賴”僥倖心理,提升法院依法嚴肅執法形象,辦案中兩次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傳達了法院堅持人性化與依法嚴肅執法並重的理念,有效闡明瞭事實,引導輿論導向,促進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05

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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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與江某某債權糾紛一案,盱眙縣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盱民一初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王某某向原告江某某返還人民幣10萬元。該判決生效後,被告人王某某未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江某某於2009年6月30日向盱眙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在執行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江蘇省高院於2009年11月9日裁定駁回被告人王某某的再審申請。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盱眙法院向其調查時承諾將在12月16日前先付5萬元。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盱眙法院出具保證書,保證於2009年12月16日前還款5萬元,餘款於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不履行,自願承擔法律責任。但之後,被告人王某某並未履行判決義務,直至2011年4月10日,才給付江某某1萬元。為此,江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收條,今收到王某某現金壹萬元正,關於王某某和江某某(2008盱民一初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書)一案,我們已達成協議。另外。收款人:江某某,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收條後,在收條內容“另外”兩字後添加“錢放棄”三字。

2011年4月20日,江某某在盱眙法院向其核實是否收到被告人王某某給付的1萬元並放棄餘款、同意結案時,向法院表示不同意辦理執行結案手續,因為其只收到被告人王某某1萬元,不會同意結案的,收條中的“錢放棄”三字是被告人王某某偽造的,並要求法院繼續執行。

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夫妻以13.2萬元的價格將自建的位於一套房屋出售給他人。取得該購房款後,被告人王某某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而是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和作其他用途。盱眙法院在查到上述事實後,以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涉嫌犯罪,將案件移送盱眙縣公安局偵查。迫於刑事犯罪懲罰壓力,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江某某履行了剩餘款項9萬元。江某某向盱眙法院出具結案證明書,並表示餘款、利息及遲延履行金均自願放棄,至此10萬元的借款執結完畢。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盱眙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被告人王某某為逃避法律確定的債務,通過上訴、申請再審等方式,故意拖延時間。在經二審維持原判、申請再審被駁回的情況下,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仍然拒不履行,還通過篡改申請人收條的方式,玩起了“文字遊戲”,企圖逃避還款義務,在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辦理拒執罪後才履行義務,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直接損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盱眙縣法院公開宣判了本案,為加大拒執罪的打擊力度,警示被執行人依法履行法定義務,起到了積極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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