磚混結構、構造柱、圈樑、現澆板、板縫等混凝土施工技術交底

磚混結構、構造柱、圈樑、現澆板、板縫等混凝土施工

1 範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於磚混結構,外磚內模,外板內模的構造柱、圈樑、現澆板、板縫等混凝土澆築工藝。

2 施工準備

2.1 材料及本要機具:

2.1.1 水泥:用325~425號礦渣硅酸鹽水泥或普通硅酸鹽水泥。

2.1.2 砂:用粗砂或中砂,當混凝土為C30以下時,含泥量不大於5%。

2.1.3 石子:構造柱、圈樑用粒徑:0.5~3.2cm卵石或碎石;板縫用粒徑0.55~1.2cm細石,當混凝土為C30以下時,含泥量不大於2%。

2.1.4 水:用不含雜質的潔淨水。

2.1.5 外加劑:根據要求選用早強劑,摻入量由試驗室確定。

2.2 作業條件:

2.2.1 混凝土配合比經試驗室確定,配合比通知單與現場使用材料相符。

2.2.2 模板牢固、穩定,標高、尺寸等符合設計要求,模板縫隙超過規定時,要堵塞嚴密,並辦完預檢手續。

2.2.3 鋼筋辦完院檢手續。

2.2.4 構造柱、圈樑接槎處的鬆散混凝土和砂漿應剔除,模板內雜物要清理乾淨。

2.2.5 常溫時,混凝土澆築前,磚牆、木模應提前適量澆水溼潤,但不得有積水。

3 操作工藝

3.1 工藝流程:

作業準備

混凝土攪拌

混凝土運輸

混凝土澆築、振搗

混凝土養護

3.2 混凝土攪拌:

3.2.1 根據測定的砂、石含水率,調整配合比中的用水量,雨天應增加測定次數。

3.2.2 根據攪拌機每盤各種材料用量及車皮重量,分別固定好水泥(散裝)、砂、石各個磅秤的標量。磅秤應定期核驗、維護,以保證計量的準確。計量精度:水泥及摻合料為±2%,骨料為±3%,水、外加劑為±2%。攪拌機棚應設置混凝土配合比標牌。

3.2.3 正式攪拌前攪拌機先空車試運轉,正常後方可正式裝料攪拌。

3.2.4 砂、石、水泥(散裝)必須嚴格按需用量分別過秤,加水也必須嚴格計量。

3.2.5 投料順序:一般先倒石子,再倒水泥,後倒砂子,最後加水。摻合料在倒水泥時一併加入。摻外加劑與水同時加入。

3.2.6 攪拌第一盤混凝上,可在裝料時適當少裝一些石子或適當增加水泥和水量。

3.2.7 混凝土攪拌時間,400L自落式攪拌機一般不應少於1.5min。

3.2.8 混凝土坍落度,一般控制在5~7cm,每臺班應測兩次。

3.3 混凝土運輸:

3.3.1 混凝土自攪拌機卸出後,應及時用翻斗車、手推車運至澆築地點。運送混凝土時,應防止水泥漿流失。若有離析現象,應在澆築地點進行人工二次拌合。

3.4 混凝土澆築、振搗:

3.4.1 構造柱根部施工縫處,在澆築前宜先鋪5cm厚與混凝土配合比相同的水泥砂漿或減石子混凝土。

3.4.3 澆築混凝土構造柱時,先將振搗棒插入柱底根部,使其振動再灌入混凝土,應分層澆築、振搗,每層厚度不超過60cm,邊下料邊振搗,一般澆築高度不宜大於2m,如能確保澆築密實,亦可每層一次澆築。

3.4.4 混凝土振搗:振搗構造柱時,振搗棒儘量靠近內牆插入。振搗圈樑混凝土時,振搗棒與混凝土面應成斜角,斜向振搗。振搗板縫混凝土時,應選用φ30mm小型振搗棒。振搗層厚度不應超過振搗棒的1.25倍。

3.4.5 澆築混凝土時,應注意保護鋼筋位置及外磚牆、外牆板的防水構造,不使其損害,專人檢查模板、鋼筋是否變形、移位;螺栓、拉桿是否鬆動、脫落;發現漏漿等現象,指派專人檢修。

3.4.6 表面抹平:圈樑、現澆板、板縫混凝土每振搗完一段,應隨即用木抹子壓實、抹平。表面不得有鬆散混凝土。

3.5 混凝土養護:混凝土澆築完12h以內,應對混凝土加以覆蓋並澆水養護。常溫時每日至少澆水兩次,養護時間不得少於1d。

3.6 填寫混凝土施工記錄,製作混凝土試塊。

4 質量標準

4.1 保證項目;

4.1.l 水泥、砂、石、外加劑必須符合施工規範及有關標準的規定,有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

4.1.2 混凝土配合比、攪拌、養護和施工縫處理,符合規範的規定。

4.1.3 按標準對混凝土進行取樣、製作、養護和試驗,評定混凝上強度並符合設計要求。

4.2 基本項目:

混凝土應振搗密實,不得有蜂窩、孔洞露筋、縫隙、夾渣。

5 成品保護

5.1 澆築混凝土時,不得汙染清水磚牆面。

5.2 振搗混凝土時,不得碰動鋼筋、埋件,防止移位。

5.3 鋼筋有踩彎、移位或脫扣時,及時調整、補好。

5.4 散落在模板上的混凝土應及時清理乾淨。

6 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1 混凝土材料計量不準:影響混凝土強度,施工前要檢查,校正好磅秤,車車過秤,加水量必須嚴格控制。

6.2 混凝土外觀存在蜂窩、孔洞、露筋、夾渣等缺陷:混凝土振搗不實,漏振,鋼筋缺少保護層墊塊,尤其是板縫內加筋位置,應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 質量記錄

本工藝標準應具備以下質量記錄:

7.1 材料(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出廠合格證明、試驗報告。

7.2 混凝土試塊試驗報告。

7.3 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表。

7.4 隱檢、預檢記錄。

7.5 冬期施工記錄。

7.6 設計變更及洽商記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