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企業的發展對商標侵權問題成爲業界討論的熱點話題

跨境電商企業的發展對商標侵權問題成為業界討論的熱點話題

平行進口並非純粹的法律概念,國內亦無法律法規對平行進口進行定義。通常認為,平行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產品的情形下, 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產品,並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跨境電商的迅速發展加劇了傳統銷售商與跨境電商間的利益競爭,有關商標平行進口合法性問題的討論更為熱烈。因此,平行進口下商標侵權問題成為業界討論的熱點話題。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跨境電商交易規模將保持年均20.1%的複合增速,到2020年跨境電商交易規模將達到12萬億元,佔整體貨物進出口比重超過37%。

而商標平行進口,則是指進口商未經本國商標權人的許可,從境外進口經合法授權生產的標有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具體到跨境電商平臺規模化“海淘”業務下的商標平行進口則具有如下特徵:一是平行進口的商品為合法授權生產銷售的產品;二是進口商品的商標與本國商標權利人的商標相同,指向共同的商品來源;三是商品通常都經由正常的進口國報關手續入境;四是商品進入進口國時,一般未經當地的商標權利人或被許可人授權。

跨境電商企業的發展對商標侵權問題成為業界討論的熱點話題

可見,跨境電商平行進口的商品既非假冒,也非走私,僅是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商標權人與授權經銷商對商品銷售的地域控制力。而從商品本身的角度看,本地銷售商品與平行進口商品間的差異通常很小,甚至是沒有實質性差異。

缺乏統一標準

我國商標法並未對商標的平行進口問題作出任何明確規定,近年來,國內司法機關對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基本持肯定態度。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中“關於平行進口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問題”的答覆中寫明,若被控侵權商品確實來源於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主體,此時商標權人已經從“第一次”銷售中實現了商標的商業價值,而不能再阻止他人進行“二次”銷售或合理的商業營銷,否則將阻礙市場的正常自由競爭秩序建立的進程。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底頒佈的《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則指出,要“妥善處理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合理平衡消費者權益、商標權人利益和國家貿易政策”。但上述司法文件並未對如何具體判斷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進行任何說明,實踐中,目前仍只能從各級法院的個案裁判中歸納提煉出一個相對標準以作參考。

近期國內法院判決的數個經典案例中,法院主要從商標法的基本原理出發,將商標區分識別功能與質量保證功能是否受到不利影響作為商標平行進口合法性判斷的主要標準。例如,“德國KSTRITZER黑啤酒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控侵權啤酒上標註的商標為“KSTRITZER”,其商標與商品來源的對應關係是真實的,並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而是否禁止商標平行進口,應當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確定。由於我國商標法及其他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商標平行進口,因此,四海致祥公司將歐洲市場上合法流通的“KSTRITZER”系列啤酒進口到我國進行銷售,並不違反我國商標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又如,“大王嬰兒紙尿褲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平行進口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當考慮行為是否損害了商標識別商品及服務來源、保證商品及服務的品質以及廣告宣傳的功能。

然而,目前,法院對商標平行進口情形雖然持寬容態度,但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還需要在個案中看是否構成商標的合理使用,是否改變商標或商品的某一要素從而導致商品差異等情況。比如,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標、擅自隨意加貼中文標籤、磨去產品識別碼等行為都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合上述國內各地法院對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基本觀點,可以看到,法院主要從進口商品是否合法取得,進口商品與授權銷售商品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以及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是否受到損害四個方面來綜合判斷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這一審理思路符合商標法的立法宗旨與基本價值,也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在處理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上的態度相符,順應了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有利於實現商標權利人、經營者,以及消費者間的利益平衡。

合規如何落實

目前,除傳統的跨境電商平臺外,國內更有較多跨境電商探索採用“自營直採”的模式,跨過諸多中間經銷環節,直接將商品從產地進口至國內。而採用“自營直採”的跨境電商,打破了只做“中立平臺”的傳統模式,直接成為進口與銷售行為主體,因而在遇到平行進口下的商標侵權問題時,往往難以適用“避風港原則”以減輕、豁免其責任,更加大了自身的風險管控難度。因此,傳統平臺電商與自營電商均較為重視商標平行進口的合規落實。具體而言,跨境電商應著重採取以下措施應對風險:一是確保從合法渠道進口商品,嚴格遵守報關流程;二是評估並避免平行進口商品的“實質性差異”,保持進口商品的原始狀態,謹慎加貼中文標籤;三是為降低或避免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在必要時,可在網頁、宣傳頁、產品包裝等地方向消費者展示商品來源加以說明;四是合理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在未得到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應注意產品銷售過程中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會給國內商標權人帶來不利影響。

合法性如何判斷

平行進口是一個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相融合的問題,應用場景複雜多變。因此,對平行進口合法性的判斷必須依仗國家在法律制度層面上的明定。在國家主動擴大進口,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政策背景下,從立法高度及時對平行進口下的商標權問題進行規制,彌補當前法律空白的任務則變得更為迫切。

一方面,總體上,我國應在法律上允許商標平行進口。多數情況下,平行進口的商品投放入國內市場後,其商標的來源指示、品質保證、廣告功能等各方面價值與作用與國內授權銷售渠道產品的商標幾乎無異,國內商標權人對其商標的控制能力沒有被削弱或破壞,況且,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已經明確將平行進口合法化,因而在立法上肯定商標平行進口,並無直接的理論障礙與制度風險。其次,當下國內跨境電商市場迅速發展,在技術的推動下,商品採購與銷售模式不斷革新,給平行進口市場帶來諸多變量,企業若單純依靠法院的個案處理結果評價自身行為,具有侷限性與不確定性。只有在立法層面對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作出統一規定,才可為企業提供有力、穩定的行為指引,確保企業可以合法利用平行進口促進商品自由流通。

另一方面,在立法上對商標平行進口予以制度肯定的同時,可對平行進口行為人的行為設立一定的合理限制。立法者可從國內司法實踐中歸納平行進口下侵犯商標權的情形,並汲取域外先進的市場執法經驗,將實踐經驗轉化為制度設計,以有效避免商標平行進口給相關權利人、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

跨境電商企業的發展繞不開平行進口問題,國內司法機關對商標平行進口合法性的判斷,對企業商標風險管控與業務運行具有重要意義。但“陽光下的海淘”更需制度的堅實保障,希望我國立法機關可結合互聯網時代下跨境電商貿易的行業特點,明確商標平行進口相關問題,填補立法上的空白,建立兼顧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利益的有效制度,以促進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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