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的基本共識還未形成,但春天已不遠!

本文是“工程總承包之家”的第473篇原創文章

持續分享來自戰鬥一線的思考

工程總承包的基本共識還未形成,但春天已不遠!

對浙江《關於工程總承包試點工作情況的通報》,7月18日,工程總承包之家發佈了《心誠則靈,工程總承包的獨特優勢,4年來在浙江逐步顯現!》,今天想繼續從另外一些角度聊聊這個通報。

如下為正文:

浙江《關於工程總承包試點工作情況的通報》通篇分三大部分,一、主要做法及成效;二、存在的主要問題;三、下一步工作要求。從宏觀的角度來總結EPC工程總承包工作試點的整體情況,但做為一名從事這項工作的直接參與者,我想從微觀面來談談讀後自己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

採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首先收益的應是建設單位,文中提到“省錢”、“省時”、“保質”,就是因為專業的事情交由專業人、團隊來做。俗話說,“專業有術攻”。

“規範”主要是規範了建設單位的責任,避免了“責任不明確,有效杜絕了以往規避招投標、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創新“對於轉型比較快的工程總承包企業,運用BIM技術來規範、提高自身項目管理能力是必由之路。

(二)

“思想認識還不統一”,一般參與者理解上,主要還是概念不太清晰,容易把“工程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混淆,有些建設單位、監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會把對“施工總承包的一套管理方法”照搬到“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中,容易疏於對真正施工主體責任單位的監管,有點隔靴抓癢的感覺。

“企業總包能力不強”,一方面,EPC工程總承包企業(設計單位)目前還做不到利益最大化,他們的利潤僅僅是總包管理費,這樣也就缺少了提高自身管理能力的經濟基礎及能動性,管理上似乎與監理模式類似,容易照搬監理管理模式,這種狀態不改變,風險很大。

“相關制度規則缺失”,目前法律、法規對於工程的主體責任還是“五方”主體責任不變,EPC工程總承包企業缺失主體的責任,個人理解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更多體現在經濟法規範疇,正如文中提到的“對於工程總包的實施和監管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法定責任不清晰”。

(三)

“深化認識、推動項目落地”,“加強與發改、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推動工程總承包項目落地”。政府大力發展、深化工程總承包制度改革,項目工程總承包模式落地力度大、速度快,但建設單位在審計、結算方面可能與相關部門的結合有的還會是老的方式、流程,這樣會稀釋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越性。

“對已經實施的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跟蹤調研和總結,繼續著力完善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對現行工程項目預算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價的編制規則進行改革,明確工程總承包的合同價形式和工程決算價確認原則等”,工程總承包主要是總價限額設計,有的對於過程招標控制價的單價計價過於苛刻,有存在不合理的做法。

“要完善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許可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可以依法分階段核發施工許可證;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嚴格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其它各方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項目前期手續流程應需做適應這種模式的相應調整,老的流程一定程度上會制約工程總承包的“省時”的特性;

“強化綜合型人才培養,不斷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崗位職業素質和技能,在工程總承包項目實踐中完善企業管理體系和提升設計施工綜合服務能力”,工程總承包企業要具備兩點核心競爭力、規避風險的能力。

一是綜合性人才的培養,長期以來,建築行業分工明細,具備綜合性素質的人員比較缺乏,主要來源於房地產行業,得益於房地產行業近年來的蓬勃發展;

二是企業的管理系統,職能部門的完整性、制度的可操作性、管理的精細化;

總之,無論直接參與工程總承包的人員還是與工程總承包共事的人員目前在理解上普遍存在差異性。但相信在這種大力發展的時代總趨勢下,成熟EPC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春天很快到來!

工程總承包的基本共識還未形成,但春天已不遠!

劉永謀

工程總承包之家一線創作人,註冊一級建造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