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規劃條件能隨意更改嗎?

《城鄉規劃法》第38條第3款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城鄉規劃法」規劃條件能隨意更改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