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把錢給別的女人?法院替你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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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把錢給別的女人?法院替你拿回來!

宋太太心如響鼓般重錘不止,不得不深吸一口氣。才能壓下那種撕裂心扉的痛。她細細撫摸著實木的紋路。那種亞光的暗紅色,散發著貴族氣質,是她多少次,經過櫥窗想買而抑制住衝動的款式。曾經她和宋思明路過這個傢俱店時候,她隔著玻璃,指著耀眼吊頂燈下的這張桌子說,我多希望自己住在寬敞的屋子裡,廳裡放著這張餐桌啊。這張停留在她夢中的桌子,現在就在她手下散發著優優雅雅的光,她夢中寬敞的客廳,和夢中陪伴她的男人,一直在享受著、侵略著、剝奪著她的夢。而這裡,這個女人,住著這樣豪華的屋子,是她賣了自己媽媽的房子、自己弟弟的房子換來的。宋太太感覺,簡直就像案板上垂死的魚一樣,被人將鱗片一片片剝掉,露出血淋淋的皮肉,痛不堪忍。

這是當年的熱播劇蝸居中對宋太太來到海藻與宋思明住的地方時的描述。如果說有什麼比一方出軌更讓人憤怒,一定是這個出軌的人還將你們的財產肆意給別人花。當你在經營柴米油鹽的生活,第三者卻享受著輕而易舉的奢華。面對這樣的屈辱,真的只能委曲求全了麼?

當然不是,法律賦予把錢拿回來的權利。


老公把錢給別的女人?法院替你拿回來!

首先讓我們看一個直觀的案例。

這幾天杭州的某豪華樓盤異常熱鬧。這個房價過十萬一平的小區裡聚集了不少法院工作人員。發生了什麼事呢?原來是小區一個業主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來強制執行來了。

事情還得從2014年說起。生意場上叱吒風雲的封某與沈某是夫妻,育有一女。2014年沈某出了一場嚴重的車禍,在沈某住院的2個月內,丈夫封某與龔某發生婚外情。身家數億的封某十分大方,一個多月時間,就為龔某匯款3400萬元。而這龔某也是個能花錢的主,直接花費2000多萬元,全款在杭州市中心買下一套頂級豪宅。2016年龔某更是給封某生了一個孩子。(關於私生子的繼承權問題,有興趣的可以戳:私生子和原配該平分遺產麼?)

同年三月妻子沈某將封某龔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夫妻財產3400萬並支付利息。法院審理後認為,沈某與封某對於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丈夫封某未經妻子沈某同意,擅自贈與被告龔某3050萬(原告只舉證3050萬,另外350萬證據不足),該處分行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無論是對龔某還是對小孩的贈與均屬於無效。因此原告要求龔某返還贈與款項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

一、確認被告封某將夫妻共同財產3050萬元贈與給被告龔某的行為無效。

二、被告龔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返還原告3050萬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是一起原配大獲全勝的案例。法院為什麼這麼判?這背後的法理又是什麼?這個案子中有哪些可以借鑑的技巧?如果你敢興趣的話,那麼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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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贈與無效?

目前關於夫妻一方將夫妻財產贈與給情人,另一方主張贈與合同無效,主要依據兩條法律。一條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認為贈與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從而主張合同無效。另一條是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權處分,以及婚姻法中規定夫妻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此來主張一方將大額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系無權處分,未經另一方追認的,無效。

上文中的案例法院選擇了第二種方式,認為封某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妻子沈某可以主張無效。類似的案例中水母也見到過法院結合公序良俗與無權處分主張合同無效的。

比如《盧燕、範銘娣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皖11民終2481號》中,法院認為丈夫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範*發生婚外情,並與之同居,在此期間多次轉款給範*,其給付錢款行為雖屬贈與性質,但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因徐*贈與範*的款項屬於與盧*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徐*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時既未與盧*協商,事後也未得到盧*追認,侵犯了盧*的財產權益,

且徐*贈與係為維繫與範*長期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其贈與目的也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範*並不能基於贈與獲得涉案錢款,其佔有涉案錢款,沒有有效合同依據或法律規定,應將該錢款返還給盧*,盧*要求範*返還錢款的訴求,應予支持。

雖然無權處分與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達到合同無效的法律效力,但是兩者之間要求原告證明的舉證事項是不同的。

如果主張無權處分,除去證明贈與的金額之外,原告還應該證明贈與標的物超過日常生活需要;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贈與未經過原告同意等事實。可以看出這些證明事項都相對簡單。所以說主張無權處分對於原告來說在證據層面操作起來更加簡單。

而如果選擇違背公序良俗,除了同樣需要證明贈與金額之外,主要需要證明贈與合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需要證明被告之間基於什麼目的才發生了這個贈與行為。而要證明雙方是婚外情關係,是存在證明難度的。

當然在起訴的時候,對於原告而言,無需嚴格區分到底是以婚外情還是以無權處分要求法院認定贈與無效。更加保險的做法,不妨將二者合二為一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被告是誰?

目前常見的被告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第三者為被告,出軌一方以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二種,將第三者與出軌一方一起作為被告起訴。(此處使用第三者與出軌者這樣的表述只是為了表達清楚,並無其他意思。)

本文中的沈某即採取了第二種方式。這種方式中對於原告管轄利益保障更佳。根據原就被原則,訴訟一般要在被告住所地起訴,但因為夫妻一方一般都在一起生活,所以將夫妻一方告上法庭,相當於原告可以在自己的地盤起訴,此舉可以省去很多麻煩。當然夫妻兩人對簿公堂可以裡應外合也可能溝裡翻船,因此在選擇被告人的時候還是要依據實際情況,依據情況而定。

三、還一半?還是還全部?

有些人看到這,可能會想,如果無權處分是以夫妻財產雙方都有處置權為理由的,那麼是不是意味著贈與人至少有一半的處置權。所以即便法院判決贈與無效,是不是隻能返還一半財產呢?

非也。我國夫妻財產中的共有形式為共同共而非按份共有,沒有返還一半財產這種說法,故應該歸還贈與時的全部財產,而非一半財產。(還是想不通的,就別想了。總之夫妻雙方的財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沒有我有二分之一處分權的說法)

四、可以要求利息麼?

夫妻關係,屬財產利益共同體,對於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的財產孳息損失,雙方應共同承擔。一方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支持。上文中的案例,法院也未支持沈某要求的利息。

五、能直接要求房子麼?

如果當時的贈與標的物是錢款,即便對方拿著錢款購買了房屋,你能要求返還的只能是錢款,而不能是房屋。這一點好理解,假設當時對方拿著錢買了一堆破銅爛鐵,我想你只會讓對方還錢,而不會主張把破銅爛鐵判給自己。法律是公平的,懲罰是懲罰,對方的投資眼光還是保護的。這也是為什麼上文中沈某要求的是歸還3040萬,而不是要求豪宅歸自己。

當然如果當初贈與的標的物本來就是房子,那麼就不同了。你可以要求贈與無效,房屋所有權屬於夫妻財產。

六、房子增值部分歸誰?

看完第四條,這條應該好理解。以上文中的案子為例,龔某需要償還沈某3040萬元,法院將龔某的房子拍賣後,首先償還沈某3040萬元,剩餘部分由龔某所得。

從這一點來說,如果當時封某是先買了一套房子然後贈送給龔某。那麼現在,沈某可以要求這套房子是屬於自己與封某的夫妻財產。這樣的話,這幾年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就屬於自己了。

以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每個案子都有特殊性,並不能絕對概括。本文所言皆為一般情況,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想要諮詢,請關注我們並在自定義菜單中選擇“問律師”,您的私人法律顧問隨時準備與您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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