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男子申請親子鑑定被兒子拒絕,法院這麼判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在影視劇中,

親子鑑定的橋段

常常將劇情推向高潮。

古裝劇中有“滴血認親”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現代家族劇常有因“繼承風波”

引出的身世疑雲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真相大白,

水落石出,

或是親人重逢,

或是陰謀破滅,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親子鑑定的橋段

讓人直呼過癮。

“咔!”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如果此時導演叫聲暫停,

來個劇情反轉——

拒絕配合親子鑑定”,

這出大戲又該怎麼演下去呢?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不要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已經對此做出了規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那麼,

如果是被鑑定人本人明確拒絕呢?

是強制鑑定?

還是由法院對親子關係進行推定?

額,

法律還真沒具體規定,

這還真是個問題。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請看以下案例。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感情末路,協議離婚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萬榮與楊翠於1991年結婚,

1993年,

他們的孩子萬全出生。

長期的感情不和

讓他們的婚姻

在2008年走到盡頭。

不過,

結束的方式還算和平,

沒有到法院訴訟,

他們選擇了協議離婚。

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

楊翠分得一處房產;

15歲的兒子萬全跟隨

楊翠一起生活;

萬榮按月將萬全的撫養費

支付給楊翠。

時隔多年,疑心乍起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在離婚後的7年間,

雙方相安無事,

關係還算和諧。

變化發生在2015年,

這一年,

那處在離婚時協議分給

楊翠的房產被拆遷,

楊翠因此

獲得一筆不菲的拆遷補償款。

萬榮聞訊,

馬上與楊翠取得聯繫,

聲稱當初的財產分割協議

對他太不公平,

如今的拆遷補償款他也有份,

要求楊翠拿出部分給他,

作為補償。

楊翠當然不能同意,

這也在萬榮的意料之中,

出乎萬榮意料的是,

已經成年的兒子萬全,

對他這個父親也是不留情面,

在拆遷補償款分配問題上,

堅定地站在楊翠一方,

沒有商量的餘地。

萬榮對萬全很是失望,

這些年來,

雖然萬全跟隨母親楊翠一起生活,

萬榮卻沒有因此懈怠履行

自己作為父親的責任,

他始終關心著兒子的生活,

兒子如今這麼對待自己,

於情於理,

都說不過去。

萬榮免不了向親朋好友訴苦,

偏偏就有好事者

此時給他爆料,

說楊翠早年不檢點,

萬全其實不是萬榮的親生兒子。

對萬榮來說,

這無疑是當頭一棒,

而且他越琢磨心裡的疑影越大,

越覺得這裡頭有事:

“難怪萬全長得不像我,

難怪萬全根本不向著我,

肯定是他們母子倆合夥騙我”。

萬榮越想越覺得窩囊,

感覺這麼多年被他們母子

欺騙了感情,

欺騙了金錢,

替別的男人白白養了兒子。

於是,

一紙訴狀

將楊翠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子女撫養費

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親子鑑定,遭兒拒絕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這樣的訴求,

自然少不了證明

兒子不是自己的這一關鍵環節,

萬榮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鑑定。

楊翠也表態支持進行親子鑑定,

“身正不怕影子斜”,

她認為親子鑑定結果一出,

即可證明她的清白,

挽回她的名譽。

至此,

夫妻雙方都同意了,

原以為親子鑑定就要順利進行了。

半路殺出個萬全來,

他認為,

進行親子鑑定,

對已經成年的他

是一種侮辱,

傷害了他的尊嚴,

侵犯了他的隱私。

對於案件審理至關重要的

親子鑑定環節,

難道就這麼卡殼了?

親子鑑定是萬全

不想做就能不做的嗎?

法院能支持他的”任性“嗎?

兩審判決,結論一致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後認為: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萬榮以萬全不是其親生子女為由要求楊翠賠償子女撫養費,申請對萬全與其不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鑑定,但萬全明確表示不願意做親子鑑定,至此,萬榮主張萬全與其不存在親子關係無法完成舉證。不能適用舉證倒置確認楊翠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更無法推定萬榮的主張成立。萬榮沒有提交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與萬全不存在親子關係,屬舉證不能,故萬榮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其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遂判決:駁回萬榮的訴訟請求。

萬榮不服,

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後認為:

以案说法|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么判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萬榮主張和萬全不存在親子關係,僅僅是因為萬全長得不像自己,且在萬榮與楊翠的糾紛中,不維護父親的權利。對於萬全來說,萬榮是撫養其至成年的父親,而楊翠更是生育、撫養其長大的母親。父母之間的糾紛,萬全偏幫袒護任何一方都是有理由的,不能因為萬全維護自己的母親就認定其與萬榮之間不存在血緣關係。

萬榮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對自己和萬全之間的親子關係進行鑑定,但是萬全不同意鑑定。從萬全出生的時間上看,系萬榮與楊翠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首先應當推定萬全系雙方的婚生子,與二人存在血緣關係。現萬全已經成年,對於是否進行親子鑑定,必須經由其本人同意,而萬全明確表示不予親子鑑定,萬榮又沒有其他的證據證明萬全可能與其不存在親子關係。因此,對萬榮進行親子鑑定的申請,不予准許。

萬榮對楊翠提出支付撫養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均是建立在萬全不是其親生子的基礎之上,萬榮卻無證據證明與萬全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對萬榮請求楊翠支付撫養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萬全拒絕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法律能否作出支持另一方的推定,即推定萬榮與萬全之間的親子關係不存在。

1.“推定”在親子關係認定中的適用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在親子關係的認定上,法律賦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權利,即在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上,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證據,另一方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親子關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規定,讓裁判者在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又無法進行技術鑑定時,有了裁斷的依據。但是,如果原告僅是懷疑自己與子女不存在親子關係而未提供必要的證據,被告又明確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親子鑑定是確認父母與子女之間親緣關係的技術性手段,而親緣關係的認定直接關係著家庭道德、倫理關係和個人隱私問題。在缺乏相反證據證實和一方當事人明確拒絕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推定。同時,因親子關係的認定涉及個人的道德品質問題,以推定的方式認定親子關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結果必然影響到個人的社會評價,甚至對被鑑定者產生影響,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推定”的適用應當慎之又慎。在一方當事人提出明確證據證明親子關係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鑑定的情況下,方可適用。如果一方的證據尚不足以達到前述要求的,則不能適用推定。

2.被鑑定人的意見在親子鑑定中的作用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是針對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和意見,未規定對被鑑定人意見的徵求。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親子鑑定,但是被鑑定人卻明確拒絕鑑定,對於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在離婚案件中,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參照該規定,在進行親子鑑定時,對已滿十週歲以上的子女進行親子鑑定,需要徵求該子女的意見。

本案中,萬榮提出親子鑑定申請,但是經法庭審查,其與楊翠在婚姻關係存續兩年後才生育子女,從時間上推算,該子女應當是二人的婚生子。萬榮提出楊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他人有不正當關係,所生的子女並非是其親生子,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雖楊翠同意進行鑑定,但是被鑑定人萬全明確拒絕親子鑑定。因此,對萬榮提出的應推定該子女不是其親生的理由不成立。

3.本案不得對親子關係進行推定

第一,親子鑑定涉及的是個人的隱私和道德品質問題,無論親子鑑定的結果如何,其都會對個人和家庭帶來情感上的傷害,這種傷害極有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無法平復,因此對於親子關係的推定應當持審慎態度;第二,推定的適用應當有非常嚴格的程序,適用推定時必須要有證據證實才可推定,不能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隨意推定;第三,從法益角度來說,兩害相權取其輕,被鑑定人不同意鑑定,最終導致無法鑑定時,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權的理由去推定親子關係存在或者不存在,無疑是以犧牲一方權利的方式來保證另一方的權利,這是不足取的。

綜上,在被鑑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會交往的情況下,親子關係的認定直接與其人際交往、個人情感歸宿相關聯,是否做親子鑑定必須徵得被鑑定人的同意。在沒有證據證明親子關係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時,不得對親子關係進行推定。

法官寄語

忠誠和信任是夫妻相處的基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也明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即便二人分道揚鑣,夫妻之間的義務已經不在,卻也不要毫無根據地去懷疑婚姻期間原本美好的東西,尤其是不要將自己的子女輕易牽涉其中,而傷害了人倫情感。

我們可以在人生中遇到讓我們怦然心動的人,也可以很幸運地“有情人終成眷屬”,但很多時候,那個人並不能陪我們走到最後。何不多一些尊重給遠去的他們,多一些信任給依然喊自己一聲父親或母親的孩子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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