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簽完合同想反悔?看看違約金是怎麼算的

陳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與開放商的購房合同中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超過90日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按照買受人累計已付房款的2%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陳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結果開放商沒有按期交房,那麼,如果陳先生要解除合同,開發商應該支付給他多少違約金呢?

首先,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具體金額。但是當事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可以做出約定。可以約定具體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在實踐中,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其次,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那麼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如果是購房者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的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如果是開放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則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在上述案例中,房產商延遲交房,應該遵守合同約定,按照陳先生已付房款的2%支付給他違約金。在計算方式上,雖然房款大部分都是銀行貸款,但是開發商實際上已經拿到了合同約定的全部房款,因此應該按照總房款的2%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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