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笑傲江湖」商標被駁回?商標局:損害金庸作品名稱商品化權益

第12221479號“新笑傲江湖”商標無效宣告案

“新笑傲江湖”商標被駁回?商標局:損害金庸作品名稱商品化權益

一、基本案情

第12221479號“新笑傲江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上海遊奇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於2013年03月05日提出註冊申請,2014年8月14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遊戲”等服務上。

完美世界(北京)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於2015年03月20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了金庸先生小說作品名稱《笑傲江湖》的商品化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予以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答辯稱:笑傲江湖並非獨立詞彙,也不是始於金庸先生著作《笑傲江湖》,笑傲江湖與金庸先生的著作未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對應指向關係。因此,金庸先生對其著作《笑傲江湖》的名稱並不享有在先商品化權等,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經《笑傲江湖》小說作品的作者金庸先生合法授權,有權基於金庸先生《笑傲江湖》作品名稱商品化權益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表明,《笑傲江湖》系金庸先生於1969年創作完成的一部武俠小說作品,該作品擁有廣大的讀者群體,小說作品本身及作品名稱在相關公眾中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笑傲江湖”文字已與金庸先生建立了固定的對應關係,而爭議商標“新笑傲江湖”與金庸先生小說作品名稱相比較,僅多一修飾性詞彙“新”,二者在文字組成、呼叫及含義上均構成實質性相近,且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遊戲、錄像帶發行、娛樂”等服務是當下小說作品行業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務行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務項目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服務項目與知名小說作品的作者具有關聯關係或者已經獲得了作者的授權,從而對使用了爭議商標的上述服務產生好感以及信任感。這就不當利用了金庸先生基於知名小說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商業信譽,擠佔了作者基於該知名小說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故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金庸先生小說作品名稱的在先商品化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新笑傲江湖”商標被駁回?商標局:損害金庸作品名稱商品化權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避免或解決商標權與相關權利人擁有的其他在先權利之間的衝突問題。

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現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民事主體依法(包括《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合法權益。本案申請人所主張的“商品化權”,指的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服務)結合,投入商業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由於該權利並非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故在此將其稱為“商品化權益”為宜。

當小說作品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侷限於小說作品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小說相關公眾將其對於小說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小說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信任感和消費需求,使權利人藉此獲得小說出版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商業機會時,則該小說作品名稱可以構成“商品化權益”。

本案被申請人抗辯稱作品名稱商品化權無法律明文規定,不應得到保護,對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如知名小說作品名稱被排斥在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之外,允許其他經營者隨意將他人知名小說名稱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標識註冊為商標,藉此快速佔領市場,獲得消費者認同,無疑會放縱搶注行為,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並與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因此,將具有商業價值的知名小說名稱作為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將鼓勵智慧成果的創作並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表明相關公眾已將“笑傲江湖”與金庸先生之間建立了對應關係,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金庸先生小說作品名稱的在先商品化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爭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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