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獨立成編」,讓民法典閃耀「人」的光芒

作者:劉婷婷 空軍軍醫大學法學副教授

繼民法總則後,我國民法典編纂又邁出“第二步”。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草案共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等6個分編。其中,人格權編獨立成編,尤為引人矚目。

如果從大陸法系的傳統看,在民法典中並不對人格權獨立成編。無論法國法的三編制體系,還是德國法的五編制體系,都是照此處理。究其內在成因,傳統民法的重心在於財產權制度,甚至可以說,存在一種物重於人的傾向。晚清以降,從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至今,我國人格權民事立法逾百年,歷次民法典編纂因深受德國法的影響,均未將人格權獨立成編。

人格權“獨立成編”,讓民法典閃耀“人”的光芒

然而,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這種做法並不科學。眾所周知,就民法的本質而言,屬於人的權利法,民法分則體系的構建,其實也是民事權利體系的延展。人格權之所以重要,在於其乃是民事主體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權等,是民法兩大支柱之一人身權的關鍵內容。倘若人格權不能獨立成編,就難以突出基本民事權利的地位,民法典的系統性、科學性就難免大打折扣。

立法是時代精神的產物。不可否認,《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堪稱是民事立法的雙子星,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但前者於1804年實行,後者於1900年施行,均已是百年老法矣。時代車輪滾滾,人間滄海桑田。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格權類型增多,法律關係複雜,面對互聯網侵權亂象,司法審判已然“獨木難支”,亟待對人格權進行更系統的立法規範。是以,經典的立法體例也應跟隨國情、世情,作出相應的調整,體現時代之精神。

人格權“獨立成編”,讓民法典閃耀“人”的光芒

當前,將人格權“單獨列編”,已到“水到渠成”之時。從1986年《民法通則》確立人身權制度,到2009 年頒行《侵權責任法》列舉人格權並置於財產權之前,再到2017年的《民法總則》全面保護人格權,呈現出突出人格權保護的立法進路。貫徹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於“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精神,落實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收侵犯”要求,起草中的民法典中將人格權“單獨成編”,也是執政黨意志、國家憲法條文的立法迴音。

人民需要一部自己的新時代民法典。人格權之於人民,乃是權利的宣示書。在民法典起草中,將獨立的人格權編納入其中,這種對公民人格權的莊嚴確認與嚴格保護,有助於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與崛起,而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獲得法律加持,亦能更好地免受外來不法侵害。將人格權“單獨成編”,國家立法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體現出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寫就一個大大的“人”字。而一部閃耀“人”的光芒的民法典,也讓人更加期待滿懷。(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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