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

各分編草案初次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王琦)民法典各分編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包括六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這標誌著我國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紹,編纂民法典採取“兩步走”:第一步先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臺民法典。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當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味著邁出了“第二步”。

各分編草案中,物權編草案在物權法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結合現實需要,增加規定居住權、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保護等,進一步完善物權法律制度;為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解決合同法實施以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合同編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合同制度;增加人格權編草案,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基礎上,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則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部分規定,增加一些新規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發展變化,繼承編草案在繼承法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製度;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對制度作出必要的補充完善。

沈春耀指出,在確定哪些內容納入民法典各分編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願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採用、可約定的規則。對於涉及特定群體、領域的內容,原則上由民事特別法規定,對於還處於發展變化中、經驗還不成熟、拿不準的內容,暫不納入。

由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條文數量多,從提請初次審議到最後出臺需要經過較長時間。據瞭解,本次常委會初次審議時,把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之後,根據實際情況將草案各分編分拆幾個單元分別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

最終,在擬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時,將之前已出臺的民法總則同經過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併為一部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據瞭解,民法典出臺後,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將被替代,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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