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知識」第三天競答學習題目,大家記得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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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推送內容:

1.《黨章》規定,當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時,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應該是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

2.《黨章》中關於黨員權利,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應該是黨員只能向所在的黨組織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

3.《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 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

4.《黨章》規定,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四個服從”,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

少數服從多數 ,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5.《黨章》規定,凡屬重大問題,黨的各級委員會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6.《黨章》規定,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 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7.《黨章》規定,黨按照 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幹部。

8.《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9.《黨章》規定,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10.《黨章》規定,對於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 開除黨籍。

11.《黨章》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2.《黨章》規定,留黨察看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2年

13.《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 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14.《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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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 | 李秀彥

來源 | 城中文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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