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編草案初審:規定離婚冷靜期,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

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各分編(草案)有哪些新規,有哪些亮點?乾貨都在這!

婚姻家庭編

新增離婚1個月冷靜期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中有關婚姻家庭編部分,與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5方面:

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結婚的相關內容,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增加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草案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


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物權編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物權編草案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先作一個原則性規定。

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專門規定居住權

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

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人格權編

擬針對性騷擾作出規定

針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性騷擾問題,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明確“無償搭車”事故賠償問題

免費搭乘朋友車輛,卻不料發生事故受傷,駕車人要不要賠償?

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此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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