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③:監察委員會性質和職能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施行。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近期,帶你逐條解讀監察法條文,請大家持續關注。

「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③:監察委員會性質和職能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釋義】

本條是關於監察委員會性質和職能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察委員會的性質。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根據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黨的十八大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現了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轉化,填補了“好同志”和“階下囚”之間黨內監督空間。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則是以法律為尺子,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的空白。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院主要是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改革後,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開創,實現了“一加一大於二、等於三”,監督對象和內容多出了一塊,有新內容,是新創舉,與司法機關的職權、性質有著根本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專責機關”與“專門機關”相比,不僅強調監察委員會的專業化特徵、專門性職責,更加突出強調了監察委員會的責任,行使監察權不僅僅是監察委員會的職權,更重要的是職責和使命擔當。

二是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具有三項職能:(1)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2)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3)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規定,與黨章關於紀委主要任務的規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行使的是調查權,不同於偵查權。監察法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的國家監察機關;監督調查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調查的內容是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心認錯悔過,深挖思想根源,而不僅僅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漲知識」監察法釋義③:監察委員會性質和職能

來源 | 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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