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豬蹄子火了,篡改成語當作商標使用能否申請成功?

延禧攻略再度帶火了“男人都是大豬蹄子”這句網絡用語,而同樣身為“網紅”的一家烤豬蹄店,名字裡雖也帶了“蹄子”字樣,卻可能要面臨改名換姓的命運了——

“小蹄大作”是一家紅了有兩年多的時間、迄今已開出280家店的烤豬蹄店,是曾經的中國科學院電子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李功福創辦的“網紅”公司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店面。然而最近卻可能因為商標申請被駁回的原因,導致這個使用已久的“小蹄大作”名稱恐怕前途未卜。

近日,福蹄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下結案。

本案的起因是由於福蹄公司申請註冊在第40類“食物熏製、動物屠宰”等服務上的“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小蹄大作”為成語的不規範寫法、用作商標易對中小學生正確認知和使用成語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為由予以駁回。

福蹄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的上述決定,於是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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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蹄公司在訴求中辯稱,雖然本案訴爭商標包含“小蹄大作”字樣,但商標的整體為“功福咖小蹄大作”,整體為七個字,且並未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因此該商標並非四字成語;

另一方面,該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所面對的相關公眾通常情況下不包含中小學生,與中小學生學習和生活並無關聯,因此不會影響中小學生對成語的正確認識和使用;

此外,該商標是福蹄公司獨創,並且經過長期投入市場使用已經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實踐中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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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商標整體雖未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但在其店面標誌中卻顯著突出了“小蹄大作”四個字,因此很容易使社會公眾將其標記與成語“小題大做”產生聯繫。

顯然是屬於不規範使用我國成語的標誌,此種對成語不規範使用的商標標誌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具有不良影響。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才以該訴爭商標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為由,維持了商評委決定,駁回福蹄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福蹄公司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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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規範使用成語商標的觀點分歧

商業活動中,不少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故意將成語或者固定漢語詞彙進行變形——如由部分同音字替換成語原用字——再用作“招牌”使用。在商標審查實踐和司法實踐中對這類“不規範使用”的判定有不同觀點,尤其是針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它不良影響”情形的審查判斷。

部分觀點認為由於與成語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因此是富有創意的,能夠較好發揮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的。而根據立法依據來看,商標法的誕生是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為立法目的,而社會文明和文字語言也是不斷髮展變化的,因此對於活躍商業活動中產生的新文化現象應當採取包容、接納的態度,不應一概予以否定。

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案件在裁定時採取此種觀點。例如北京漢拿山世紀國際商務會館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糖糖正正”商標申請駁回複審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審理結果就認為:“堂堂正正”是漢語成語,具有形容品格正直、偉大的固有含義,系褒義詞,我國相關公眾對該成語的含義具有明確的認知。

而申請商標“糖糖正正”雖然對成語進行了變化,但該變化並未產生明顯區別於該成語固有含義的其他理解,也未對該成語進行貶損、歪曲的使用,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對成語“堂堂正正”的其他理解,造成對該成語固有含義的誤認,從而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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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商標審查機關及法院的主流意見為該類商標對我國語言文化傳承和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屬於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這類觀點主要是認為漢語成語作為傳承已久的傳統文化因素,應當在日常生活中被規範使用。篡改成語或者漢字的商業標誌雖然不影響商標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但以中文文字作為主要構成要素的商標標誌,除應具有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外,亦應具有促進我國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的作用。

而篡改成語或者漢字的標誌若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尤其是一些戲謔的、反義的篡改,將會對我國文化建設與發展起到消極、負面作用,同時投入市場中大規模的使用,潛移默化當中不利於青少年對於漢字的正確認知。

關於不規範使用成語商標的審查標準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其他不良影響”因為描述含糊籠統,因此長期以來被視為我國商標法立法時的不確定概念。

但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和最新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均對人民法院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作出規定。

首先,從審查對象而言,“其他不良影響”的判斷標準強調商標本身及其構成要素與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其次,從審查的出發點來看,“其他不良影響”的判斷應綜合考慮我國的政治背景、社會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社會觀念、市場發展等情況,從而進行綜合判斷。

再次,從審查的落腳點來說,禁止註冊和使用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標誌所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體的利益。

當然了,由於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對商標法中具有“其他不良影響”商標的判斷由於“公共利益”、“公共秩序”

等概念仍過於抽象,內涵、外延均不甚明晰,所以還是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通過不同價值的衡量和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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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商標的本質是一種商業符號,但同時也是一種文化符號,尤其是由漢字構成或者以漢字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誌,除應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外,亦應具有促進我國文化建設發展的作用。

而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引導、預防、懲戒、評價的功能,而其中事先通過法律規範引導社會主體規範行為、預防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較之違法行為發生後的懲戒和評價,在節約社會成本、維護社會和諧方面更具有優勢,也更為重要。因此目前對於不規範使用成語或漢字的商標,在商標審查和司法審理時較為嚴格也是有其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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