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資訊」《電商法》不能再落後時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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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全國人大審議了《電子商務法(四審稿)》(以下簡稱電商法),又掀起一層波瀾。

「電商資訊」《電商法》不能再落後時代了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相較於6月19日的三審稿,其中變化最大的是將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修改為“補充責任”;加大了對網購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明確規定,如果電商平臺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權假冒行為,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

皮哥(調戲電商升級為調皮電商,戲哥也升級為皮哥了)諮詢了相關的律師,瞭解到,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一旦出現違法行為,平臺和商戶一併負責,沒有先後順序;而補充責任,則是區分先後順序,平臺上出現違法行為,先懲罰商家,商家賠不起了,再讓平臺賠償,這就是所謂的補充。

這些變化,也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尤其是中國消協認為,四審稿把平臺的責任降低了,把商家確定了第一違法主體,這對消費者是很不公平的。

比如最近溫州樂清的滴滴司機殺人案,司機並沒有多少錢,就算傾家蕩產,也不夠賠付的,滴滴作為平臺主動擔起了責任,提出了三倍國家標準的賠償,但,平臺並不是對每一起事故都這麼主動賠償的,很多沒有釀成命案的違法事件,並不會引起輿論漩渦,那這個時候,滴滴還會這麼主動超額賠償嗎?(目前還不知道超額到底是多少錢?)

就算滴滴會,其他平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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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關於電商平臺,就出現了很多備受爭議的糾紛,比如,小米電商賣P2P,結果跑路了,坑了不少米粉(小米的粉絲),好多人幾十萬投進去,一分錢都要不回來。

還有淘寶上一直備受詬病的假冒偽劣問題;今日頭條在很多三四線城市的醫療廣告,等等。

無論是實物電商,還是互聯網金融,還是滴滴美團攜程之類的生活服務,目前的趨勢是,各個領域都出現了大平臺,而且平臺越來越大,平臺的觸角扎得越來越深,平臺的控制能力越來越強,平臺的智能化越來越高,平臺的集中化也越來越狠。

「電商資訊」《電商法》不能再落後時代了

未來的商業世界,幾乎不存在獨立的商業個體了,要麼依附於這個平臺,要麼依附於另一個平臺,要麼多個平臺耕耘,商戶越來越像佃農,在平臺上,花錢買流量做活動就是播種施肥灌溉,連用戶資產、數據資產都統統不是商戶的,所以,電商跟農民一樣,越來越沒區別。

在這種大背景下,如果平臺與商戶的責任還捋不清楚,只怕會讓平臺和商戶的關係更加失衡。

如果是直營,就很明確了,關鍵就在於平臺作為第三方機構,賣東西的是商家,平臺只是提供了店鋪和流量服務,到底要付多少責任才算可以呢?

但是,如果平臺上每一起違法案件,都要平臺承擔責任,就好像淘寶上所有假冒偽劣、虛假宣傳的案件,都要阿里承擔責任,那麼估計阿里也會被罰的很慘,拼多多甚至可能被罰破產,如果微信公眾號上的違法內容都處罰微信,那騰訊估計就把微信關了,而其他小一點的平臺,恐怕都不敢發展了,這樣貌似也不利於互聯網的發展了。

然而,如果只是讓平臺做補充責任,那麼平臺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肯定不會特別用心,這是商業邏輯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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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的核心在於規模,有了規模才能做平臺,才能吸附更多的業內資源:從業者、服務者、資本、媒體等等,平臺為了規模,一定會不惜一切合法的代價,甚至部分違法的代價,在某些企業家眼裡,要考慮的重點只是成本和收益,如果違法的收益更高,他們會努力的。

滴滴之所以一直不肯清退不合規的司機,不就是擔心規模下降嗎?因為他們的目標是要做全球第一,出行領域的核心資源就是司機,司機越多,乘客越多,乘客越多,對司機越有吸引力。

「電商資訊」《電商法》不能再落後時代了

滴滴的大數據能把全國的出行規律摸得很透,還能不知道哪個司機是否合規?就跟淘寶的大數據都已經是世界第一了,還能查不到假貨嗎?

但問題就在於,徹底打擊違規商戶,將會大大減少規模,怎麼辦?

能怎麼辦?只要法律不追究,部分平臺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唄。

這種寬鬆的法律環境,不僅不可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連行業的公平競爭也極大的破壞了,誰更守法誰的假貨更少,誰的規模就做不起來;誰沒底線,誰沒原則,誰善於打擦邊球,誰善於操縱輿論,誰就發展更快,然後攜規模以令諸侯,我這麼大平臺,這麼多的從業者,你打擊太嚴格了,造成失業怎麼辦?造成消費者需求滿足不了怎麼辦?造成產業發展受阻怎麼辦?

更何況,我是技術創新,我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你法律規定過於嚴格,不利於創新啊?

以規模、就業、創新等名義要挾法律和監管部門,都是高水平的耍流氓。

一部好的法律,會促進行業發展,電商法已經落後行業發展十幾年了,縱容了規模,漠視了消費權益和市場公平,如果這部幾經周折的法律,再一次落後行業發展,恐怕只會讓行業更加滑落下去,讓劣幣驅逐良幣,讓低質低價、低劣服務繼續霸佔市場,讓行業人心更加墮落,更加不願意埋頭苦幹,到處鑽營投機取巧。

電商法如何既保護消費權益,又保證市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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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哥覺得:沒必要區分電商平臺的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該什麼責任就是什麼責任。

但是,責任的界定需要明確,界定的標準是什麼呢?很簡單,就兩條:

第一,交易原則,違法行為在哪裡成交(發生)的?第二,流量原則,對於違法主體,平臺是否分配了流量?

所謂交易原則,要看這個商品或者服務在哪裡成交的,在滴滴成交的,滴滴首先就有一定責任,在淘寶成交,淘寶就要有一定責任,因為是你給違法行為提供了成交的基礎點,商家在你這裡開店,或者利用你這個平臺接活,你必須有審核能力,如果你從來沒有審核過,那平臺是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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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小米賣P2P這事,如果交易沒有在小米電商發生,而是在P2P網站發生,那麼小米的責任就會輕一點。

但是,考慮到第二個原則,流量分配原則,小米為P2P做了背書,並且說米粉專享,這意味著你做了流量傾斜,你從中交易中收益了,而不只是收取了廣告費,參與分成,就要參與分擔責任。只有這樣,平臺才不敢亂分配流量。你看,微信上公眾號違法的也很多,但是微信從來不用負責,因為微信從來不管交易流量分配,店鋪也是五花八門什麼都有。

試想一下,如果平臺以“我們只是推廣,投資風險自負”這樣的名義推卸責任,那萬一雷軍跟P2P串通跑路,豈不是明擺著騙人嗎?萬幸,雷軍不是這樣的人,雷軍也是被蒙了。但有的投資媒體偏偏就是這種不良平臺,推薦的投資項目跑路了,他說自己只是廣告平臺,不負連帶責任,這就是明顯的利用法律漏洞。

所以,既符合交易原則,也符合流量原則的,就一定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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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滴滴更是如此,流量完全是平臺掌控,那你就是責任主體了,司機只是給你打工的,你需要負的不是連帶責任,而是全部責任,你付完責任之後,再去告司機,只有這樣,平臺才會認真對待每一個訂單,認真對待每一個司機,認真對待每一個乘客。

這樣做對滴滴要求更高了,但只要滴滴做好了,也會成為一個真正受到尊敬的世界性企業,否則,你在中國可以鑽法律的空子,但你走到國外還允許你這麼任性嗎?

「電商資訊」《電商法》不能再落後時代了

本來滴滴也可以只做司機和乘客之間的信息平臺,不用介入太深,但是,為了大數據,為了科技創新,非要介入很深,要掌控流量配置,那形勢就變了,既然你掌握流量,那你就是交易主體,乘客是跟你達成的交易,完成服務的司機,只是你的工具而已。

開頭也說了,在平臺上,商戶跟農民一樣,用戶資產和數據資產都不屬於商戶,都屬於平臺,那你平臺介入越深,責任越大,總不能要衝規模的時候,你讓商戶拼命乾貨,出了事故,你說這是商戶賣的貨,這鍋甩的既漂亮,又殘忍。

流量費收了,規模是自己的,自己平臺的市值又不斷攀升,自己身價幾千億幾百億,榮譽、地位風光無限,一個個的都是商界英雄;但是,拼死拼活的商家,除了庫存是自己的,命是自己的,其他都不是,有可能離開這個平臺,品牌都活不下去。在商戶(個體)和平臺之間,商戶是絕對的弱勢群體。

這麼漂亮又這麼殘忍的甩鍋大法,合適嗎?合理嗎?合法嗎?

所以,電商法要明確主體責任的時候,其實是要教給大家一個判定大是大非的原則,如果定的好,平臺和商戶之間的平衡會向好的方向發展;如果定的不好,把違法的責任都推給商家,會助長平臺對商業的控制和滲透,想想看,交易規模上來了,平臺市值高;交易違法了,商戶背責任,平臺就是罰點錢,何況那點錢對他們無所謂,那商戶和平臺,就完全沒有博弈的能力了。

平臺責任清晰了,也不是壞事,平臺也可以從立法的規矩中,更加嚴厲的打擊不良商家,更好的完善自己的服務能力,更好的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電商資訊」《電商法》不能再落後時代了

調皮電商不是向著誰,只是希望未來的商業環境,無論平臺還是商家,無論線上還是線下,無論品牌還是渠道,都能夠在健康的環境裡成長。我們希望平臺的科技能力更強,也希望商家擁有更獨立的品牌人格,不要做附庸,不要做佃農;如果商家沒有更強的品牌人格,平臺也會沒落。

所以,不要把這事理解為追究責任的立法,與其說這是一場立法主體之爭,不如說這是一場平臺和商戶的權力再平衡之爭!

這是事關中國大電商大零售未來十年二十年的大事,不可不察,這一次立法,恐怕二十年都難再改,希望有識之士能讓這篇肺腑之言,轉到全國人大相關負責人那裡,聽一聽一個十年行業觀察者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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