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變革社會|爲什麼補貼分布式能源是正當的?

能源变革社会|为什么补贴分布式能源是正当的?

編者按:分佈式能源代表著未來,但針對分佈式的補貼政策設計卻是十足的技術活。稍有不慎,就會扭曲市場,影響人們的消費行為,造成行業過熱的泡沫。未來的能源,沒有支持就難以站穩腳跟,形不成規模。既要支持分佈式,又不能扭曲市場,分佈式能源補貼設計需要理性思考和高超技巧。

【無所不能 文 | 張樹偉】特定的產業與技術進行補貼,歷來非常有爭議,因為它會影響市場的價格,扭曲市場,帶來很多意想不到或者不希望出現的伴生效應,比如過度消費、減弱生產者創新激勵、技術路線錯誤,也存在公平性問題;比如富人可能比窮人更受益(或者更少受害)等等。但是,補貼在世界各國仍然大量存在,其理由有不少,包括:

  • 能源供應安全考慮,比如石油危機時代,各國對油氣生產的普遍性補貼

  • 使得最窮的人對能源的支付能力更強

    。比如我國實施的低居民電價政策;

  • 增強一些成本高昂技術的競爭力,比如可再生能源補貼,使其財務上可行,從而實現能源安全與環境效益;

  • 戰略上扶持某一特定產業與技術路線,集中在本國佔優勢或者具有戰略意義的產業部門,比如現在的人工智能以及電動汽車。

現實中補貼應該不應該,如何補,無疑是綜合以上諸多成本與效益,以及額外政治因素的權衡。比如在我國,部委與省間存在“能見度”競爭的問題。傳統上認為缺乏規模效益,成本較高的分佈式能源,是否需要補貼以及如何補貼呢?本文通過解析幾個歷史案例對這一問題形成啟示。

薪柴時代的故事

16世紀的英國,木柴木炭是生產生活的重要原料,到18世紀發生了薪柴供應短缺危機,煤炭開採變得有利可圖。煤炭開始佔據燃料市場份額,但是其仍舊很昂貴的。18世紀蒸汽機的發明,大幅度提升了煤炭開採效率,從而降低了成本,煤炭與焦炭帶動了整個工業的起飛。煤炭,而不是別的燃料推動了整個工業革命的實現。

這其中的變化,有沒有政府的補貼?機械的發明創造無疑具有超越私人價值的巨大的社會價值,但是並沒有補貼,屬於英雄人物的靈光一現。煤炭運輸當時仍舊是昂貴的。要說補貼,大英政府投資建設了內陸水運系統,可以算一個。

以至於後來的人分析為什麼工業革命發生在英國,而不是中國,中國的煤炭分佈與傳統經濟中心不匹配是重要原因之一。歷史上形成的城市,往往也或是靠近煤炭富集地區,或者煤炭方便可達的港口城市。

網絡外部性,這無疑是一個最早的例子。那麼,分佈式有無網絡外部性從而使補貼變成理性行為呢?分佈式侷限在一個小區域,具有特定目的,似乎很難具有超越自身的網絡效應。但是,分佈式往往需要接入大電網以提供平衡服務(作為一個大電池),那麼大電網的“網絡效應”無疑需要理順,否則將構成分佈式發展的障礙。

化石能源時代的故事

19世紀末,電發明了出來,電動機與集中式的高壓輸電燃煤電廠逐漸成為主流。到現在,天然氣聯合循環機組往往在系統中佔據可觀的份額,甚至是最大的份額。

上世紀70、80年代,電力需求不振,美國建設了大量的投資成本更低的亞臨界煤電機組,而不是超臨界。進入90年代到2010年,頁岩氣革命之前,大量的天然氣機組建設,2000年前在建設的機組幾乎都是天然氣機組,儘管天然氣價格還是比煤炭高得多。請注意,這是在頁岩氣革命發生之前發生的。

其原因是類似非常複雜的,包括整個電力與天然氣工業的放松管制,甚至空氣汙染治理方面的約束。天然氣發電在競爭性市場中響應更加靈活,建設速度也很快,投資不大,選址更容易,相比煤電屬於“小快靈”。

有沒有補貼的角色?零碎的可能有,但是整體大規模的應該沒有。這個時期是全面取消價格管制與各種油氣生產補貼的時期。補貼更多的在於能效、其他替代燃料以及低收入群體部門。

天然氣機組,似乎並不直接存在額外的公共利益。但是,對於其中的某些部分,比如燃料電池應用,往往有研究開發與降低採用成本方面的補貼措施。英國對於CHP存在補貼與徵稅(比如碳稅)豁免,但是其認定補貼資格需要非常嚴格的條件與程序。

多元化時代的故事

2008年,我國華中地區發生了嚴重的冰雪災害。電力受損、煤炭運輸受阻,不少地區用電中斷,整個煤、電、運、用體系形成正反饋,幾近崩潰。災區的500KV、220KV、110KV電網被冰雪壓跨。受這次冰雪災害最嚴重的郴州,全市11條線路跨了9條,造成全市停電達半個多月,惟有某廠自備熱電廠加足馬力照常運轉,燈火通明。

那麼,這種自備熱電廠,具有足夠的安全性。考慮事故可能性,社會價值就超越自身的私人價值,有補貼的理由。分佈式系統,比如熱電聯產、微網系統、建築群多能系統,似乎這方面都有這一特點。

分佈式時代的故事

2017年,《國家能源局關於公佈首批“互聯網+”智慧能源(能源互聯網)示範項目的通知》,將示範項目同步納入電力、油氣等專項改革試點工作中,優先執行國家有關能源靈活價格政策、激勵政策和改革措施。示範項目優先使用國家能源規劃所確定的各省(區、市)火電裝機容量、可再生能源配額、碳交易配額、可再生能源補貼等指標額度。

這些示範項目屬於工業園區建築綜合能源系統、熱電聯產、能源系統數字化、可再生能源微網等彙集到一起。如何具有超越私人收益的社會價值,從筆者的瞭解來看,還不足夠清楚。所謂“能源靈活價格政策”為何物,也需要進一步釐清。

總結

補貼必須有充足的依據證明包含公共利益,特別是能源安全、社會網絡效益、技術進步與外溢等方面。補貼的理性與基本目標,在於降低整個行業的進入門檻,以及促進競爭。理性的補貼強調合適的力度問題。如果市場已經不存在進入障礙,或者其成本已經大幅下降,那麼補貼的力度需要及時的調整,保證激勵合適。

從這兩點看,間接的補貼更好——比如減稅或者稅收返還,而不是給一個更高的產品價格,割裂扭曲統一的電力、熱力或者其他能源市場,屬於“用力過猛”;同時,如何確定“一事一議”的管制價格必然涉及項目成本。這意味著過重的監管負擔與尋租風險。

這些,是這些能源系統數字化示範項目作為社會話題需要討論的內容,而不能在於“耍(不知有無用處的)雜技、擺(不知價值幾何的)優點、評(割裂統一市場的)勞模、發(不對應額外社會價值的)獎金”。

【本文作者:張樹偉,卓爾德環境研究中心首席能源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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