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曲瀟瀟和王凱於2010年結婚,生有一女,好景不長,兩人婚後生活經常因為一些家庭瑣事而吵得不可開交。2014年曲瀟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女兒的撫養權歸自己,並且分割王凱與其母親共同所有的房產。
曲瀟瀟認為該房產雖然是在婚前購買的,但是用了王凱的名義貸的款,且婚後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款的,因此,自己應分得婚後還貸款以及婚後房屋還貸增值部分一半的折價款。而王凱認為該房是自己婚前購買的,雖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款了,但是在房產證上明確記載著該房屋自己只佔有50%的份額,自己的父母佔有50%的份額。因此,同意給付婚後還貸款的一半現金,但對於婚後房屋還貸增值部分應該只給付25%的折價款。
針對此種情況,法院在判決王凱給付曲瀟瀟房屋共同還貸增值部分的時候,究竟會怎樣分割呢?
律師點評
蘭玉梅律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高級股權合夥人,盈科全國婚姻家庭天津分中心主任,盈科全國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盈科家族信託天津分中心主任,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本案涉及的上述法律問題,在目前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那麼面對這樣的糾紛,司法實踐中會如何裁判呢?為了幫助大家解決這方面的困惑,我們團隊經過對全天津市所有相關生效判決的研究,並結合我們代理相關案件的經驗,為大家梳理解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購買房屋,並且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此種情況在涉及離婚糾紛時,就會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來確定房屋分割方式。即一般房屋的所有權歸產權登記人,剩餘的貸款也由產權登記人承擔,產權登記一方給予另一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折價款。
但若一方婚前首付款購買房屋,且已該方名義在銀行貸款,但房屋產權並不是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產權登記上還涉及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人的份額。 該種情形就十分複雜,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第一種就是房屋產權登記上記載了一方以及該方母親的名字,但是沒有明確約定各自所佔份額。這種情形法院一般會認為該房屋是由該方與其母親共同所有,房屋的所有權歸產權登記人,即該方以及該方母親,剩餘的貸款由該方繼續支付,該方給予另一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折價款。
第二種就是房屋產權登記上記載了一方以及該方母親的名字,但是明確約定了各自所佔的份額,各佔50%。這種情形法院一般會認為該房屋系該方與該方之母按份共有,各佔50%份額。故該房屋中該方所佔50%份額屬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所有權歸產權登記人,即該方以及該方母親,剩餘的貸款由該方繼續支付,該方給付另一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的一半,但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相對應房屋增值部分,該方只用給付另一方自己所佔房屋份額的一半折價款,即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相對應房屋增值部分的25%折價款。但是本律師對此種裁判觀點不太認同,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的貸款本息部分數額高達十幾萬甚至幾十萬,但是若按照上述分割方式,很可能另一方拿到的補償款數額比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的一半還要少很多,特別是在父母占房屋份額99%,子女只佔1%的極端情況下,更不用提還有什麼對應的增值部分了。所以這種分法實際上對於另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第三種就是法院查明的或者雙方都認可的共同還貸的部分給予另一方一半的折價款,但關於共同還貸增值部分的分割請求,法院認為因為房屋涉及到案外人利益,在離婚案件中不予審理,另一方應另行主張權利。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系王凱與王凱母親按份共有,各佔50%份額。故該房屋中該方所佔50%份額屬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處置財產的便利性,該房屋王凱所佔50%份額應歸王凱所有為宜,剩餘的貸款由王凱繼續支付,王凱給付曲瀟瀟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的一半,並給付該房屋共同還貸相對應的增值部分的25%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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