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單ABS司法判例來了!影響1.2萬億資管未來走向 ABS業務解析

來源 |中國基金報

近期一則司法判例引起了廣泛關注。近日,平安大華匯通財富收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裁決書,判定其管理的平安凱迪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享有南陵凱迪的電費、可再生能源補貼等相關現金收入債權。

這是全國首例以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為審查內容的司法裁判案件,將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產生積極且深遠的意義。

ABS首單司法判例

近日,合肥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揭開了涉及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真實轉讓裁定的第一次司法判例。

據悉,該案源自南陵凱迪的債權人申請法院財產保全,法院凍結了南陵凱迪在安徽國網的特定期間應付電費及補貼3000萬元。作為管理人,平安大華匯通財富認為其已代表ABS產品與南陵凱迪簽訂了基礎資產買賣協議並支付了全部對價,且就應收賬款轉讓事宜進行了登記,遂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前述電費及補貼3000萬元屬於專項計劃所有。

經法院審查認定,平安大華匯通財富依據《基礎資產買賣協議》《專項計劃說明書》《專項計劃標準條款》三份合同,受讓取得了南陵凱迪於特定期間因生物質發電自安徽國網應當取得的電費、可再生能源補貼、調峰及停機補償等產生的一切相關現金收入債權,最終裁定中止對前述財產的執行。

萬億市場有望再迎大發展

由於現行司法制度需要不斷完善,ABS“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的基本原理尚待司法實踐檢驗。合肥中院的本單判例,無疑將為ABS市場後續發展注入一針強心劑。

第一,此案認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融資”特性。據悉,資產證券化是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與依靠主體信用的貸款類融資方式不同,資產證券化系以轉讓資產的方式獲得融資,是資產融資而非信用融資,因此資產轉讓是資產證券化融資區別於其他融資方式的本質特徵。但這種資產轉讓是否是真實、有效的買賣關係,而非“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業務實踐中不乏此類質疑,資本市場上的不少投資者也仍將其視為主體融資產品。

該案的裁定,為司法實踐對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有效性的檢驗,表明了司法實踐對資產證券化本質特徵的認可,完善了金融創新探索過程中的法律保護,加深了資本市場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從長遠看有助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正本清源”,具有突破性的意義。

第二,確認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出售、有效轉讓”。就資產證券化的運作而言,基礎資產能否獨立於原始權益人,不受其查封、凍結甚至破產的影響,是資產證券化業務制度設計的核心,也是實現破產隔離的關鍵。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這意味著,基礎資產的獨立系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關鍵因素。實現基礎資產的獨立,真實出售、有效轉讓是前提條件。

前述裁定中,合肥中院結合案件實際,從轉讓標的、轉讓雙方意思表示、轉讓對價支付、轉讓登記等多個角度,準確把握基礎資產轉讓的實質,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是債權轉讓關係,肯定了基礎資產轉讓的有效性,並裁定排除對基礎資產原始權益人的強制執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資產獨立性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依據。

第三,推動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實踐。在對資產轉讓的確定中,法院還指出,不能以資金歸屬界定電力上網收費權的歸屬。雖然法院未進一步明確能否以電力上網收費權的歸屬來界定資金的歸屬,但是仍具有積極的借鑑意義,有助於推動將停留在原始權益人賬戶(專項監管賬戶)、由原始權益人代為收取的基礎資產資金認定為專項計劃所有,進而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

來自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數據顯示,2017年年底全行業(含券商和基金子公司ABS業務)存續總規模為1.17萬億元,以年度來算,首次突破1萬億大關。

“平安凱迪電力ABS開創了一個先河,強有力地鞏固了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的基礎制度,有助於推動司法實踐對基礎資產獨立性的認可,將大大鼓舞各參與方的信心,對後續業務發展大有裨益。”一位市場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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