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紅武、韋曉樂、郭江濤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一審公開宣判

张红武、韦晓乐、郭江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张红武、韦晓乐、郭江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9月5日上午,宜陽縣人民法院對張紅武、韋曉樂、郭江濤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紅武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韋曉樂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郭江濤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

經審理查明,1997年以來,河南省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狄治民成立“十八兄弟會”,該團伙依靠其家族勢力,以董寺村為中心多次實施搶劫、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展成為稱霸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张红武、韦晓乐、郭江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張紅武在擔任洛寧縣興華鄉原黨委書記期間,明知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卻不履行職責予以查處,包庇、縱容狄治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破壞選舉、侵佔董寺村小學操場,違規批准狄治民及多名團伙成員入黨、授予榮譽、任命狄治民在村委會和黨支部擔任相關職務。此外,張紅武還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5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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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韋曉樂在洛寧縣興華鎮、洛寧縣森林公安局任職期間,明知狄治民團夥惡行,卻不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查處,違規批准狄治民團夥成員入黨、授予榮譽、提名狄治民為黨代會代表候選人,在收到多名幹部群眾反映狄治民及其團伙犯罪線索、信訪舉報和網上舉報信息後,在洛寧縣紀委調查狄治民期間,應狄治民所託為其說情,阻撓案件查處,多次包庇、縱容狄治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此外,韋曉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21萬元,多次收受他人賄賂27.4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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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江濤在洛寧縣興華鎮任職期間,明知狄治民團夥犯罪惡行,不依法履行職責,與狄治民交往密切,向狄治民借款,共同承包荒山造林獲取國家補貼,違規為狄治民爭取榮譽,在狄治民犯罪團伙毆打競選對手、破壞選舉秩序後,未依職責向上級報告,不堅持追究。後明知狄治民被群眾舉報,仍接受狄治民宴請為其說情,為狄治民逃避調查出謀劃策,進行包庇。此外郭江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價值共計4.9萬元。

张红武、韦晓乐、郭江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宜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紅武、韋曉樂、郭江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狄治民等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阻撓、干擾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查處,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外,張紅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韋曉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分別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郭江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近50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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