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不再作爲項目審批條件,不意味重大環境影響項目無需環評

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条件,不意味重大环境影响项目无需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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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開的生態環境部2018年8月份例行新聞發佈會上,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司長崔書紅向媒體介紹了環評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進展和成效。在回答記者關於“環境影響評價不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准條件,是否會留下審批不嚴等隱患”這一問題時,他表示:環境影響評價不再作為項目審批條件,不意味重大環境影響項目無需環評。

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条件,不意味重大环境影响项目无需环评

生態環境部8月例行新聞發佈會現場

中央電視臺記者:

根據“放管服”精神,環境影響評價不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准條件,請問這是否會留下審批不嚴等隱患?如何避免一些企業鑽空子導致重大環境汙染事件的出現?

崔書紅:

感謝你的提問。我認為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准條件,由串聯審批改為並聯審批,是優化審批制度的重大舉措。這並不意味著,重大環境影響項目無需環評,或沒有經過環評就可以開工建設。法律明確規定,需環評而沒有經過環評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否則屬於“未批先建”。對“未批先建”行為,法律的處罰和對相關人員的處分是相當嚴厲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建設單位要按總投資額的1%-5%予以罰款,這是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

二是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是“未批先建”被責令停止建設但拒不執行的,還可以對相關人員處行政拘留。

四是對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問題的環評違法項目,還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徹底消除隱患。

五是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對汙染環境犯罪,還可以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制度上避免了環評違法行為的發生。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以創新機制手段為重點,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是健全監管體系,加強執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全面實施排汙許可制,對“未批先建”行為實行嚴管重罰。

二是創新監管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主要是以信息化促監管手段多元化,利用大數據提高監管整體能力,逐步實現全面、實時的環境監管。

三是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環境監管體系,將環境保護失信個人、企業信息納入誠信“黑名單”向社會公開,並實行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在今天上午的視頻會上,李幹傑部長還就此作了專門的部署,要求加強與各部門聯動,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我們相信,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環境守法氛圍不斷強化,企業的環保主體責任將得到更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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