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等部門提出修改《公司法》建議 推動完善股份回購制度

央廣網北京9月7日消息(記者柴華)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證監會日前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股份回購有關規定的建議,推動完善股份回購制度。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對促進上市公司優化資本結構、提升投資價值、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以來,滬深兩市約有2169家次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其中,主動回購148家次,佔比只有7%。其餘則主要是上市公司購回離職股權激勵對象持有的股權激勵股票等被動回購的情況。

證監會認為,實踐中現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使得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不高。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與境外的做法相比,我國規定的情形比較死,程序比較繁瑣,回購股份要註銷,有特定的期限限制,期限也比較短。在這種情況下,回購制度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經國務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對《公司法》股份回購的規定主要作出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包括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於股權轉換的,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等等情形,公司將可以回購股份。二是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簡化多種情形下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三是建立庫存股制度,明確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購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過庫存方式持有。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對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從境外的做法看,股份回購制度其實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對於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控制權、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都有作用,特別在短期內股價普遍被低估,實施回購計劃有利於提高每股的價值,促進增量資金入市,向市場釋放正面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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