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壓試驗、氣壓試驗以及沖洗的具體要求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壓試驗、氣壓試驗以及沖洗的具體要求

一、通用規定

1 、管網安裝完畢後,必須對其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

2 、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宜用水進行。乾式噴水滅火系統、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應做水壓試驗和氣壓試驗。

3 、系統試壓完成後,應及時拆除所有臨時盲板及試驗用的管道,並應與記錄核對無誤,且應按本規範附錄C表C.0.2的格式填寫記錄。

4 、管網沖洗應在試壓合格後分段進行。沖洗順序應先室外,後室內;先地下,後地上;室內部分的沖洗應按配水幹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順序進行。

5 、系統試壓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礎、支墩等經複查應符合設計要求。

2 )試壓用的壓力錶不應少於2只;精度不應低於1.5級,量程應為試驗壓力值的1.5倍~2.0倍。

3 )試壓沖洗方案已經批准。

4 )對不能參與試壓的設備、儀表、閥門及附件應加以隔離或拆除;加設的臨時盲板應具有突出於法蘭的邊耳,且應做明顯標誌,並記錄臨時盲板的數量。

6 、系統試壓過程中,當出現洩漏時,應停止試壓,並應放空管網中的試驗介質,消除缺陷後重新再試。

7 、管網沖洗宜用水進行。沖洗前,應對系統的儀表採取保護措施。

8 、管網沖洗前,應對管道支架、吊架進行檢查,必要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9 、對不能經受沖洗的設備和沖洗後可能存留髒物、雜物的管段,應進行清理。

10 、沖洗直徑大於100mm的管道時,應對其死角和底部進行敲打,但不得損傷管道。

11 、管網沖洗合格後,應按本規範附錄C表C.0.3的要求填寫記錄。

12 、水壓試驗和水沖洗宜採取用生活用水進行,不得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蝕性化學物質的水。

二、水壓試驗

1 、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等於或小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的1.5倍,並不應低於1.4MPa;當系統設計工作壓力大於1.0MPa時,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該工作壓力加0.4MPa。

2 、水壓強度試驗的測試點應設在系統管網的最低點。對管網注水時應將管網內的空氣排淨,並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後穩壓30min後,管網應無洩漏、無變形,且壓力降不應大於0.05MPa。

3 、水壓嚴密性試驗應在水壓強度試驗和管網沖洗合格後進行。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工作壓力,穩壓24h,應無洩漏。

4 、水壓試驗時環境溫度不宜低於5℃,當低於5℃時,水壓試驗應採取防凍措施。

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源幹管、進戶管和室內埋地管道,應在回填前單獨或與系統一起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和水壓嚴密性試驗。

三、氣壓試驗

1 、氣壓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0.28MPa,且穩壓24h,壓力降不應大於0.01MPa。

2 、氣壓試驗的介質宜採用空氣或氮氣。

四、沖洗

1 、管網沖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應小於系統設計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網沖洗宜分區、分段進行;水平管網沖洗時,其排水管位置應低於配水支管。

2 、管網沖洗的水流方向應與滅火時管網的水流方向一致。

3、 管網沖洗應連續進行。當出口處水的顏色、透明度與入口處水的顏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時沖洗方可結束。

4 、管網沖洗宜設臨時專用排水管道,其排放應通暢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積不得小於被沖洗管道截面面積的60%。

5 、管網的地上管道與地下管道連接前,應在配水幹管底部加設堵頭後對地下管道進行沖洗。

6 、管網沖洗結束後,應將管網內的水排除乾淨,必要時可採用壓縮空氣吹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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