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筆跡鑑定不是「魔法」!這些遺囑、欠條爲何無法鑑定?

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斷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

民事訴訟中經常需要對筆跡的同一性進行鑑定,但因一個人的書寫習慣會隨著年齡增長、身體狀況、形成條件、心理原因等發生變化,故在委託筆跡鑑定時,常常因樣本條件不充足導致筆跡鑑定無法給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結論,給審判增加了一定難度。

「漲知識」筆跡鑑定不是“魔法”!這些遺囑、欠條為何無法鑑定?

病後筆跡與正常狀態下的筆跡可否比對?

王女士起訴丈夫張先生之子小張,要求確認王女士對共同居住的房產擁有70%份額,並對已故丈夫的撫卹金依法分割。王女士與張先生於1993年登記結婚,為二婚,婚後夫妻感情融洽。1999年單位售房,因王女士為高級職稱,故在購房時多給了5%的優惠。2009年王女士因年事已高,身體留有中風後遺症,為不拖累家人便自己住進了老年公寓。2016年張先生去世,小張卻未告知王女士,王女士還是在小區居委會進行調解時才知道。

訴訟中,小張拿出了父親生前立的遺囑。遺囑中寫到,張先生要將自己全部存款留給兒子小張,且自己所佔房屋所有份額都由小張繼承。遺囑所書寫內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書,落款處為張先生簽字。

王女士認為張先生當時已身患重病,字體發生較大的變化,故對落款處筆跡的真實性持懷疑態度。王女士便向法院申請了筆跡鑑定,並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筆跡作為樣本,包括(1)2000年人事檔案中張先生的簽字,(2)1994年張先生書寫的信件,(3)1990年張先生日記中書寫的字跡。委託鑑定機構後,並未給出確定或否定性結論,最終以鑑定機構退回而結束了鑑定程序。

「漲知識」筆跡鑑定不是“魔法”!這些遺囑、欠條為何無法鑑定?

法官提示:本案筆跡鑑定中,王女士提供的樣本多為張先生生前未患病時書寫的,與檢材遺囑中的字跡書寫相隔時間較長,因張先生患病,導致其自身書寫習慣發生改變,故本案所提交的樣本不具備與檢材的字跡進行比對的條件。

當庭書寫的筆跡,也無法得出鑑定結論?

李先生於2008年借給周先生1萬元,約定2017年12月31日為最後還款日,並書寫了欠條。但周先生並未按期還款,並且對借錢一事矢口否認。庭審中,李先生拿出了帶有周先生簽名的欠條,但周先生稱欠條的借款人處簽名並非其所寫。原告提出筆跡鑑定。以欠條借款人處簽名為檢材,樣本為周先生當庭書寫的簽名兩張。進入鑑定程序後,鑑定機構經過對材料的審查,最終因樣本不充分退案。

「漲知識」筆跡鑑定不是“魔法”!這些遺囑、欠條為何無法鑑定?

法官提示:筆跡鑑定樣本一般為平時樣本,收集的樣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跡一般不少於三個。平時樣本又分為案前樣本與案後樣本。案前樣本,是指被鑑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書寫的筆跡,能更真實的反應被鑑定人書寫習慣。

案後樣本,是指案件發生後被鑑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書寫的自然筆跡。其作為樣本的價值也比較高,但是存在被鑑定人故意偽裝的情況,本案中提供的樣本均為當庭書寫的案後樣本,雖數量較多,但作為比對樣本的價值不高,且存在被鑑定人故意偽裝自己日常書寫習慣的可能,鑑定機構無法根據此類樣本得出確定性的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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