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

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 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北京市尚和律師事務所歡迎律師朋友加入共創未來。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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