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一企“合法消亡”直切东北营商环境痛点

本刊记者 佟威

  2018年5月15日,本刊以《黑龙江伊春:一个企业的“合法消亡”》为题报道了金世旅游公司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投资的悲惨遭遇,除遭受司法不公外,投资人金双江经过十几年的经营,投资近亿元的大丰河景区被以价值250多万元执行给金山屯区政府。报道刊发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时隔两个月,金双江的命运如何?本届伊春市政府对金双江遭受的不公待遇采取了哪些措施?

  9月初,《法律与生活》记者再次来到伊春市金山屯区进行追踪探访。

  匪夷所思的交通事故鉴定

  记者在《黑龙江伊春:一个企业的“合法消亡”》一文中,报道了金双江在伊春市投资遭遇的四个奇葩经历,后资产被侵吞,不得不离开他亲手创立并苦心经营了近十年的大丰河景区。

  其中一起车祸事件,让金双江对伊春市的执法环境产生了质疑。2004年7月15日13时许,在金山屯鹤伊公路约50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武洪林驾驶车牌为黑F01232号解放自卸翻斗车,与王玉林正常行驶的金世旅游公司的黑D18236号中客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武洪林驾驶的肇事车辆除超过年检期,车籍信息显示肇事车辆车型、车主与档案不符还依然上路外,更严重的是,左右两侧转向灯罩、制动灯罩、牌照灯罩均被泥土覆盖,根本起不到示意转向、制动的作用。因此,武洪林在一个左转弯时,突然发现后方100米左右有一台中型客车,但其没有按交通规则避让直行车辆,而是继续转弯,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

  金山屯区交警大队首次事故鉴定:金世公司车辆负次要责任。然而,伊春市交警支队介入后,双方责任改为对等责任。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判定金世公司大巴车超速的依据是证人证言:目测车速在90至100公里每小时。

  对此,记者采访了金山屯区交警大队教导员曲剑波,曲教导员表示:“当时这个事故我也出了现场,但是当时条件所限,无法测算大巴车车速,只能根据证人证言判定大巴车超速。至于事故责任认定,我们是执行市里交警支队的要求,金双江也随时可以过来跟肇事方提出赔偿要求。”

  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桑圣元认为: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要考虑多种因素,车速仅仅是其中一项,上级交警部门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交警部门做出的认定,但必须有相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一方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不理会责任认定,将来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重新确定责任划分。交警责任认定只能算是一种证据。

  “造假的讨薪账单”

  2001年4月,一个自称“大丰河景区施工农民工”的人,向金山屯区法院提起诉讼称:邹某、周某等90余名农民工在给大丰河景区施工后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要求佳木斯市艺达冲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人工工资。

  案件经过9年多的审判、上诉和指定管辖等司法程序,判决和裁定多达十五六份。最终,伊春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对非被判决人、非被执行人所有的,归属其他公司、个人所有的挖掘机、拖拉机、轧道机、中型客车、解放客货两用车、推土机、雪地摩托等予以查封,并于2009年9月4日将价值超过180万元的机械设备以19.5万元拍卖,偿还周某等农民工的人工工资。

  对于伊春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这个案件,金双江提出质疑:“伊春中院对该案件裁定中的几乎全部内容,下级法院都没有查证,案件判决时,根本没做任何改正。周立恒提交给法庭的讨薪账单造假,属于恶意讨薪,伊春市公安局已经调查核实,但未给出调查结果。”

  记者也多次联系伊春市委宣传部希望了解此事,但截至发稿,记者没有得到相关回复。

  “被执行物以外的财产,我们委托给信用社处理了”

  2009年11月1日,金山屯区人民法院下发(2009)金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对伊春金世旅游公司的贷款抵押物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流拍,2009年9月4日,金山屯林业局最终以249.2万元的价格将金双江的抵押物收归囊中。而除被执行物被违法低价评估以外,其他价值4200余万元的财产也被金山屯区法院执行局一并处理。

  7月11日,记者在金山屯区委宣传部见到了现任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保华,李局长表示:“金双江跟银行的贷款纠纷我们(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有判决,至于被执行物以外的财产,因为联系不到金双江,我们就把其他财物委托给信用社了。”而对于委托手续和相关法律文书,李保华说让他同事加记者的微信,然后传过来,但是其同事在传完一份法律判决后即删除了记者微信,对委托手续和相关文书避而不答。

  对于李保华局长的说辞,金双江义正辞严地表示:“法院找的委托评估公司当时我并不知情,更没见过必须依法送达的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也根本没有我们的任何签字。再说法院有什么权利将我的其他财产委托给别人?况且即使联系不到我,还有公司在。”

  桑圣元律师认为:如果周某伪造农民工工资,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涉及的罪名有虚假诉讼、伪证、侵占、妨碍民事诉讼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后应该出具调查结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已经查清事实,也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外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法院违法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应该由法院承担责任。

  “政府违反合作规定,擅自增加经营地点”

  2005年7月29日,由于受持续大雨影响,金山屯区大丰河流域流量剧增,河水漫过河床,致使该区遭受洪水袭击,金双江投资的景区内的房屋和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万元。

  灾害已经发生,恢复灾后重建就成了金双江的首要任务。2006年12月25日,金双江自筹500万元,同时从金山屯农村信用社贷款180万元用于景区的修缮和整理,争取尽早让景区重新投入运营并产生效益。但是,接下来政府的所作所为让金双江苦不堪言。

  金双江说:“2007年,金山屯区新派来的杜区长不但阻止公司其他项目开发,还违背当初招商时市里会议纪要的承诺和招商协议,除以政府名义投资重复建设了多处漂流点外,更是放纵当地汤旺河竹排漂、峰岩山寨、消闲山庄等十几家景区旅行社肆意经营漂流项目,对我的经营和回笼资金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致使股东撤资、投资人拒绝投资,并遭到当地恶势力的威胁。”

  近日,《法律与生活》记者来到伊春市委宣传部,希望了解金双江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宣传部主管新闻的副部长让记者留下了相关问题,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伊春市委宣传部的任何答复。

  “政府违反合作规定,擅自增加经营地点,给守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律师桑圣元指出。

  “政府擅自将经营权转给他人”

  2000年6月5日,金双江代表佳木斯市金泰冲印设备有限公司与金山屯林业局签订景区承租协议,承诺五年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公司独资、独立开发经营,金山屯区不再重复建设同旅游区相同的旅游项目,承租期为50年。另外,金双江还称:“我在景区里投资1300万元修建和经营的冷水渔场,在2011年被当地商人王某据为己有。”

  在金山屯区委宣传部,记者见到了王某,王某表示:“我的渔场经营权是和政府签订了管护经营权协议的,是合法所得。”但对金双江认为其砍伐占用27公顷林地不依法制裁,只是政府单方面说“罚款300万以罚代法”的说法,王某表示:当时交罚款只是给政府解决一个难题,省得下面有人瞎折腾,告来告去的惹出很多麻烦。

  金山屯区资源林政局局长陈青山对记者说:“金双江虽然签订了整个景区的承包权,但是渔场还得另外签订管护经营权的合同,渔场才能归金双江经营,而金双江从未与林政局签订任何协议。”对此,金双江称:“早些年对渔场进行经营时,除了对硬件建设和改造渔场等投入1300多万元,还每年往林政局交了5000元的承租费,只是被大水冲毁后才停止。”

  据了解,金泰公司与金山屯区政府签订的50年承包协议,在后续所有司法程序中该协议未被法院撤销,金世公司也未放弃经营权,而金山屯区政府将景区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经营,直接违背了当时的合同约定。

  桑圣元认为:合同一旦成立即受法律保护,在诉讼中未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50年的经营权即受法律支持,政府擅自将经营权转给他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行为,应该停止侵权,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金双江还描述了自己在黑龙江省其他地方的遭遇:“2002年我跟双鸭山集贤县政府(林业局)签订七星峰森林公园旅游公路投资建设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投资3200万元修建森林公园公路,地方政府占45%,我公司占55%,政府承诺建成后以收取公园过路费作为投资回收渠道。地方政府虚构地方政府参股、公路能收费,然而十六年过去了我一分钱也没收回来。佳木斯中院违法办案,错误执行了我价值2600万元的商业地产。黑龙江省高院依法已撤销该案件,但佳木斯中院拒不执行回转。”

伊春一企“合法消亡”直切东北营商环境痛点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双江佳木斯案件裁定书)

  这些遭遇,让原本立志投资回报家乡的金双江苦不堪言,生活境况日益窘迫。

  北京新闻评论员闫肖锋指出:东北经济的问题恰恰在于政府在不该发挥作用的地方发挥“更多”,在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没有“更好”发挥,表现为政府角色的越位、错位和缺位。

  闫肖锋认为,东北地区政府要做的主要是一件事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其他的事情都尽量交给市场去办。

  “地方政府应该为个体和市场提供公平公正竞争的起点及秩序的维护,产权的保护,合同和法律的严格执行。”闫肖锋说:“振兴东北,请从抓法治建设开始。因为法治是最好、最大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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