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富”為模仿?“好戲”系抄襲?
這個暑期檔,湧現出一些叫好又叫座的電影,但版權侵權爭議也伴隨左右。8月8日,編劇王晗羽在其微信公眾號發文,稱電影《西虹市首富》抄襲其作品《繼承者》的創意構思,“從人物設置到細節、橋段都有諸多類似的地方,唯一不同的是把男主角的夢想從拍電影改為了踢足球”,並表示將“啟動訴訟程序”。8月12日,編劇於夢媛也在其微博發文,稱黃渤導演的電影《一出好戲》抄襲了其創作的《男人危機》劇本中的故事創意與框架,並表示目前正在積極收集整理證據材料。
其實,在國內,類似糾紛並不少見,最典型的莫過於瓊瑤訴於正侵權案。2014年,中國臺灣作家瓊瑤因認為古裝電視劇《宮鎖連城》抄襲自己的作品《梅花烙》,遂將該劇編劇於正及湖南經視文化傳播公司等5名被告訴至法院,以侵犯其著作權為由索賠2000萬元。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終審宣判,駁回於正等一審被告提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判決於正公開向瓊瑤道歉,湖南經視文化傳播公司等4家公司立即停止發行傳播電視劇《宮鎖連城》,各方連帶賠償瓊瑤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萬元。
在這類案件中,原告通常不是指責被告創作的劇本抄襲了其作品中的文字,而是認為作品的情節與之相似,構成侵權。由此,未進行逐字逐句抄襲,而只使用了相似情節的情況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權,成為業界探討的焦點。
在王晗羽發表的《抄襲我2015年作品成首富,到底是夢想重要還是金錢重要?》一文中,稱她看過電影《西虹市首富》之後,認為該電影與她2015年創作的一個網絡劇《繼承者》劇本的創意構思一樣,且《繼承者》早於《西虹市首富》創作,後者製片方可能“接觸”了自己的劇本。8月9日,《西虹市首富》電影方發表律師聲明,否認抄襲,稱《西虹市首富》(含劇本)系由環球影業授權,根據環球影業1985年出品的影片《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改編、攝製的作品,不構成對《繼承者》劇本大綱的著作權侵權,而王晗羽聲稱的相似內容均具有合法改編來源或在具體表達層面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西虹市首富》代理律師之一李景健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他們還沒有收到任何來自法院的傳票、受理通知或者其他材料。
王晗羽於2015年創作的《繼承者》劇本,是否涉嫌抄襲1985年影版《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王晗羽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二者不存在實質性相似,她會通過司法鑑定證明前者不構成對後者的侵權。“爭議的焦點在於‘遺產繼承規則’的設定上。《繼承者》的花錢規則和《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的規則有明顯不同,‘遺產繼承規則’這一創意最早來自創作於1902年的小說《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而目前這部小說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這個創意,我並沒有看過85版電影,雖然無法證明這點,但文本對比可以證明兩者是否相似,且我沒有將文本用於任何獲利的商業行為,侵權事實不成立。”王晗羽表示,如果環球影業有異議,她願意與之做比對,甚至對簿公堂。
《西虹市首富》捲入劇本侵權糾紛不久,《一出好戲》也因涉嫌抄襲引起人們的關注。8月12日,編劇於夢媛在微博發文,稱電影《一出好戲》抄襲。文中,於夢媛稱其在2013年創作了劇本《男人危機》,並邀請黃渤出演劇中男一號,黃渤以故事框架與人物類型都不太適合為由拒絕了。但是,於夢媛在觀看《一出好戲》之後認為黃渤用雷同的故事框架與人物類型自編自導自演了《一出好戲》,而為了規避侵權風險對大量的細節進行了有針對性的重編。對此,黃渤與影片出品方光線影業目前並未予以回應。
這些糾紛與瓊瑤訴於正侵權案都有高度的相似。2014年4月,瓊瑤發佈微博稱,《宮鎖連城》抄襲其作品《梅花烙》,並要求該劇停播。對此,於正發文予以否認,稱只是一場巧合。瓊瑤遂對於正以及《宮鎖連城》相關製作方、出品方、投資方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各方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並公開道歉。2014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文學作品中難免有借鑑情形,但於正在電視劇《宮鎖連城》中使用的人物設置、人物關係等,超越了對瓊瑤《梅花烙》作品合理借鑑的邊界,因此構成侵權,判令於正公開道歉,《宮鎖連城》相關製作方、出品方等立即停止發行傳播行為,各方連帶賠償瓊瑤500萬元。於正等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眾所周知,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抽象的思想與創意,只保護文字、音樂、美術造型等形式的具體表達,然而,文學作品中的表達比一般文字作品中的表達要複雜得多。文學作品中的表達不僅及於具體的遣詞造句、文字組合,也及於其中的情節,而情節是由人物設置、人物之間的關係、場景、故事發展線索等許多要素構成的。同時,文學作品中的情節既包括極為抽象、概括的情節,也包括極為具體的情節,並非所有能夠被歸結於情節的部分都是受保護的表達,這裡仍然存在著思想與表達的分界。
那麼,人物設置及人物關係屬於思想還是表達?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人物設置及人物關係是情節的組成部分,無法被簡單地歸入思想或表達。但是,如果被控侵權的作品只使用了原告作品中部分人物姓名及人物關係,而沒有使用任何構成情節的其他要素,則很難構成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相反,包含人物設置及人物關係的整體情節完全可能構成受保護的表達。在莊羽訴郭敬明案中,法院指出,單純的人物特徵或者單純的人物關係並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當相應的故事情節及語句賦予了這些人物以獨特的內涵,則這些人物與故事情節和語句一起成為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人物特徵、人物關係以及與之相應的故事情節都不能簡單割裂開來,人物和敘事應為有機融合的整體,在判斷抄襲時亦應綜合進行考慮。
橋段相似是否構成侵權?王遷認為,業界常說的橋段往往是指影視作品中的精彩情節。如上所述,作品中的表達可以包括故事情節,關鍵問題在於,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橋段僅屬於較為概括的敘事模式,還是具體到一定程度且具有獨創性的情節設計。角色人物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如果具體到一定程度,可以作為表達受到保護。英國著名法官和學者休·拉迪認為,如果作者創造出了一個被充分描述的結構,就構成受保護的表達。但是,在具體的作品中哪些情節屬於思想、哪些情節屬於表達,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或者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橋段已明顯超越了概括的敘事模式,而是非常具體的故事情節,同時這些橋段之間有強烈的邏輯聯繫,足以構成休·拉迪所稱的“一個被充分描述的結構”,那麼這些橋段作為一個整體就應當屬於表達,而非思想。他同時強調,即使在眾多相似的橋段中,孤立存在的橋段可以從之前的文學作品中找到影子,也不能僅因此認為橋段構成的整體不受保護。對於橋段而言,即使有一些與之前文學作品的設計類似,但如創造性地加以選擇和組合,由此形成的整體本身是受保護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崔國斌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電影與文字作品的情節組合的相似程度是否超出著作權法許可的範圍,只有看過電影和文字作品之後才能做出判斷。如果電影中相似的情節足夠具體,並且足夠多,從而體現了文字作品作者的個性化安排,則很可能侵犯文字作品的著作權。其關鍵在於相同情節的組合是否真的來源於文字作品,同時該情節組合是否具有獨創性。在沒有進一步瞭解事實之前,很難得出是否侵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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