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支出帳務處理有「次序」

何靜 雷文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明確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結轉扣除按照先捐贈先扣除順序,規定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解決了此前實務中對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結轉扣除次序的爭議。

案例:甲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2017年度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當年“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借方發生額200萬元;2018年利潤總額1500萬元,當年“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借方發生額150萬元。以上捐贈均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甲企業2017年和2018年捐贈支出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7年,甲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為120萬元(1000×12%),當年可稅前扣除120萬元,剩餘80萬元(200-120),可結轉以後年度扣除。企業當年應做納稅調增80萬元。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當年應將這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捐贈扣除結轉(2017年)2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20

注:80×25%=20(萬元)

2.2018年,甲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為180萬元(1500×12%),按照先捐贈先扣除順序,先計算扣除2017年結轉的以前年度結轉可扣除捐贈額80萬元,餘額100萬元(180-80)。2018年實際發生的捐贈支出為150萬元,當年可稅前扣除100萬元,剩餘50萬元(150-100)可結轉以後年度扣除。企業當年應作納稅調減80萬元,納稅調增50萬元。

2018年12月31日,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捐贈扣除結轉(2017年)2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捐贈扣除結轉(2018年) 1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2.5

注:80×25%=20(萬元),50×25%=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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