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发布疫苗规定!接种门诊,有些事情是不允许的!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强化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推动预防接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精准化开展。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

《规定》表明,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辽宁省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而《规定》适用于全市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关于疫苗流通问题,《规定》明确,第一类疫苗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冷链运转系统逐级供应,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本辖区预防接种单位需求计划表,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按需求计划供应本辖区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存储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疫苗运输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与其他药品同车混合运输的,应当在运输车内分区放置,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确保不因同车混合运输影响疫苗质量。

采用航空方式运输疫苗的,运输过程必须采用符合疫苗温度控制要求的冷藏措施,全程记录运输温度数据,并在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前完成航空运输温度数据的上传。

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

《规定》要求,县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定符合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县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结合辖区的人口密度、服务人群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明确其责任区域。

预防接种门诊按照不同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将预防接种门诊分为合格、规范和示范(A、AA、AAA)3级。

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立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

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

服务0-6岁儿童数超过3000人的街道(乡镇)应建规范预防接种门诊。

服务0-6岁儿童数超过5000人的街道(乡镇)应建示范预防接种门诊。

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通过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

各地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数字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足量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改善预防接种门诊服务环境,应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

《规定》还提出,预防接种门诊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安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儿童入托和入学时,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为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出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供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根据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做好查验登记工作,对于需补种疫苗的儿童,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并对补种后的儿童再次进行接种证查验,确保应补种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规定,完成全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补种(疫苗禁忌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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