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快看過來!《電商法》出台了,你還能繼續買買買嗎?

青海人快看过来!《电商法》出台了,你还能继续买买买吗?

自從我們的生活裡出現了馬雲,

網購就變成了最日常的消費方式。

雖然網購確實有著價格低、購物方便的優勢,

然而由於互聯網自身不可抗拒的

虛擬性和距離感,

讓我們在網購裡也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

網購被坑時的憤怒,

三無微商在刷屏時的厭煩,

都無一例外的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

為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在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該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

青海人快看过来!《电商法》出台了,你还能继续买买买吗?

《電子商務法》共八十九條,針對消費者“評價被刪”、“押金難退”、“差評被騷擾”等困擾多年的煩心事得到了法律保障,也對所有的電商經營者乃至倉儲、物流、支付結算等多個電商環節的問題給予了法律層面界定。

網購防坑指南,

拿好,不謝!

1、微商、直播銷售等列入電商範疇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青海人的購物方式早已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各種各樣的銷售不僅僅只存在於淘寶、京東等電子商務平臺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銷售也層出不窮。

《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微商等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受該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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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什麼呢?代表我們將和三無產品說再見了!就算不幸買到三無產品,也不用擔心賣貨的人把你拉黑後投訴無門了。微商、直播賣貨也需要登記,如果發現賣的是假冒偽劣產品,一樣也可以要求賣家退貨!

2、淘寶個體等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目前,個人開網店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朋友圈很多“微商”的進駐幾乎是零門檻。今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不過,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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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刷好評”行為將被禁止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親,小店維護不易,給個好評讓我們通過審核吧!”在我們網購過程中,總會有部分賣家在評論上做文章,一方面利用“小紅包”等誘導消費者給好評,一方面僱傭“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舉動以後會被禁止,嚴查!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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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網絡搭售的商品不得設置為默認選項

買機票搭個“專車”接送,訂酒店搭個SPA放鬆……這些看似貼心的服務下,有些其實是默認搭售,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多購買了並不需要的東西。

《電子商務法》裡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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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雙十一”快遞無限延期?不行!

每到“雙十一”“雙十二”“六一八”等大型電商活動時,網購的商品總會遲遲未到讓很多用戶倍感焦急。其實,各種理由都不能是理由,賣家應當約定交付的時間,並承擔運輸中存在的風險與責任。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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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享單車押金難退?不得設不合理條件

在網上訂酒店時、掃碼騎共享單車時等,往往都會需要消費者先交納部分押金,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押金退還困難等問題逐漸凸顯出來。有些品牌的共享單車押金難退的問題,受到了全國各地多家媒體的關注。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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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京東自營”“天貓自營”等應標明

在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上,消費者經常會看到“自營”的標示。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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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擅自刪差評,最高將處以50萬罰款

有些產品不好,消費者記錄下真實的感受,卻被賣家騷擾或者平臺要求刪除、改好評事件不斷髮生。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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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電子支付出現問題誰之過?

在當今社會,微信、支付寶等電子支付已經滲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當電子支付出現錯誤時,該怎麼辦?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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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乘坐網約車遇害 平臺應承擔相應責任

近年來,鄭州空姐、溫州女孩乘坐網約車時遇害,引發全民討論。發生惡性事件,提供網約車的平臺有責任嗎?雖說網約車平臺如今被全面徹查、整改,但出臺相關的法律條例,是刻不容緩的。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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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很複雜?不太懂?

其實簡單點就是下面這3個公式:

1、過錯+經營者侵權事實+平臺不作為=平臺連帶責任。

2、生命產品+平臺資質審查漏洞+侵權損害=平臺相應責任

3、生命產品+未盡到安全保障+侵權損害=平臺相應責任

從明年起,

我們在網上消費時總算是有法可依,

青海人再也不用擔心被坑,可以放心大膽的買買買了!

青海人快看过来!《电商法》出台了,你还能继续买买买吗?

監製/馬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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