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法院技術事實調查,專利代理人如何作爲?

参与法院技术事实调查,专利代理人如何作为?

“專利代理人熟悉專利業務與法律知識,清楚專利案件中法官需要了解哪些技術原理,因此非常適合擔任技術調查官。”近日,在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下稱專利代理人協會)舉行的兼職技術官經驗交流會上,副會長林柏楠如此說道。據瞭解,技術調查官旨在輔助法官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進行技術事實的查明,日本、韓國等均已設立技術調查官制度。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公佈《關於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正式建立起技術調查官制度。

2015年以來,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均成立了技術調查室,開始探索在知識產權司法審判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5年10月任命的首批兼職技術調查官共37人,涉及技術領域涵蓋光電、通信、醫藥、生化等專業,除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企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的人員,還有3名是經由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選拔的專利代理人。3年來,專利代理人發揮多年積累的專業技術與專利法律優勢,嚴格遵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迴避制度參與司法審判,在技術類案件的審理中展現出積極作用。

認真負責 查明技術事實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室負責人儀軍法官介紹,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選拔技術調查官首先需要符合“五個一線”的標準,分別是生產、科研、教學、審查、代理一線,要求技術調查官具備專業的技術背景。

“如果涉及技術的法律事實較為簡單,法官向指定的技術調查官詢問即可。如果涉及技術的法律事實較為複雜,技術調查官可能會出庭,甚至是參與證據的取證與保全。”林柏楠說,“專利代理人的職責是放大發明人的技術亮點,但做為技術調查官需要中立。技術事實認定一定要準確,不能等案件上訴至高級人民法院後才發現出了技術事實方面的錯誤。”在他看來,司法審判中的爭議問題一般是最前沿的技術問題,儘管專業大方向匹配,但針對特別細微的問題,技術調查官仍需進一步學習,讓當事雙方信服。

張建成是機械領域的資深專利代理人。在擔任某一涉及太陽能技術案件的技術調查官時,他還特地向太陽能技術領域的一線技術人員、設計人員瞭解他們對於特定技術的認識。“全面學習後,我們出具的結論能更加接近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理解。”張建成通常會按法院要求製作一份幻燈片,將審判中重要的技術事實爭議點用圖示標註出來,供開庭時各方使用。迄今為止,他共參與過6個案件的審判,撰寫的每份技術調查書在7000字至1萬字。

“專利代理人在代理一線有著豐富的技術實踐經驗,並且專利法基礎紮實。有的專利代理人不僅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還有律師資格證,具備訴訟法的專業知識,參與知識產權審判有利於其充分發揮複合優勢,法官和技術調查官之間溝通起來也十分順暢。”儀軍表示。

維護公正 嚴守迴避制度

“我國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對於技術事實的查明,更多借助專家輔助人、鑑定、專家諮詢等方式進行。我國技術調查官制度通過法院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技術類案件審理的專業性、中立性、公開性、獨立性。”儀軍介紹,日本起初從專利特許廳抽調審查員到法院擔任為期3年的全職技術調查官,但2002年起,日本東京高等法院以及東京地方法院也嘗試從懂技術的律師群體中選任全職技術調查官。

那麼專利代理人能否擔任兼職技術調查官?據林柏楠介紹,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設立技術調查官之初,曾有聲音認為專利代理人可能與當事人存在相關利益關係,不適合擔任兼職的技術調查官。為避免利益衝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迴避實施細則(試行)》第二條,特別針對來自專利代理機構或律師事務所的技術調查官,列出了5種應當迴避的情形,其中將技術調查官所屬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律師事務所從事的專利業務涉案也作為了迴避的理由之一,並且規定專利代理人及其所屬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接受當事方最後一件業務尚未滿一年的也須迴避。

“專利代理人擔任兼職技術調查官,和專利代理人或專利代理律師承接案子不同,是完成國家公務,這份規則基本將任何可能影響技術調查官公正判斷的因素基本上都考慮了進去。”林伯楠介紹,現行迴避制度規定專利代理人作為技術調查官接受技術調查室指派參與到專利訴訟中時,首先需到自己所屬事務所的數據庫中查詢是否涉案專利存在利益關係,如若存在則自行迴避,當事人一方也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法院申請其迴避。

今年10月,首批兼職技術調查官將結束他們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工作。對此,儀軍表示,考慮到專利代理人及其事務所接觸的當事人多、被迴避的可能性相對大,專利代理人在技術調查官團隊中所佔比例不會太大,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繼續聘用工作經驗豐富、工作態度認真的專利代理人,延續這一制度。“專利代理人、知識產權律師的參與有利於案件技術事實的查明,他們在技術調查官機制下同法官保持一定的溝通和聯絡,也將有利於知識產權法律共同體的培育。”(鄒碧穎|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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