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法律與實踐

非法集資的法律與實踐

非法集資

刑法上的非法集資實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前者指的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後者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兩者均“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這是理解非法集資的關鍵。

但這一定義不確切,很模糊,看看美國是怎麼定義的。美國的非法集資實質是“違法公開發行證券”和“證券欺詐”,後者和“集資詐騙罪”很接近,前者指的是隻要認定是證券(符合豪伊四規則)就必須先向證交會註冊(註冊豁免有相關規定),否則違法。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投資人的知情權,而上市公司就有信息披露的義務。

豪伊四規則是:1、金錢投資;2、投資於共同事業;3、投資人希望獲得收益;4、完全依賴他人的努力獲得收益。按此規則,不只是狹義的證券,就連理財、基金、P2P、眾籌、ICO代幣、過分優惠的預付卡、各種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等也屬於證券,必須要註冊,要盡信息披露的義務,以保障投資人的知情權,進而能及時的交易,保障自身的收益。

可見美國的定義很清晰,很具操作性,保障投資人權益是其出發點。當然同時也抬高了創業門檻,想要繞過非法集資,出資人必須要參與管理以迴避關鍵的豪伊規則的第四條。等於說在美國初創的小企業,理論上不存在只出資而不參與管理的“甩手掌櫃”。

而中國的定義,並未有力保障投資人權益,這也是如今諸多企業破產,投資人因未能提前獲知經營狀況而血本無歸的根源所在。再說什麼叫“擾亂金融秩序”讓人費解,這個只能依賴於具化的司法解釋,我們來看看最新的是怎麼解釋的。

最新的是11年出臺的,具化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標準: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同時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可見這個標準的關鍵是“不特定對象發行”,特定就沒事了?這給非法集資者留下了巨大的漏洞和可乘之機,比如最近的三鼎家政倒閉,倒閉前向員工和客戶瘋狂“兜售”低價預付卡,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集資。按最新的司法解釋,這是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且受害者很多是員工,打起官司來很可能無罪。集資詐騙也難成立,因為它可以歸因於經營失敗。

但若在美國,這很明顯符合豪伊四規則,必須要註冊,要盡信息披露義務。如果投資者知道了三鼎家政的經營狀況,就不可能還大肆購買其低價預付卡。同理,今年爆炸諸多P2P平臺,有多少是披露其經營信息,美國的這套作法對於保障投資者權益,制約運營方鋌而走險或過分激進的運營方式至關重要。

按照美國的標準,ICO代幣和眾籌等創新業務肯定也屬於證券,對於前者美國監管的態度趨嚴,不註冊恐將取締,而後者明顯是鼓勵的,因為本質屬於小微創業,還特地出臺了《眾籌條例》,有條件的對眾籌企業實行註冊豁免。

可見,中國非常有必要借鑑美國在非法集資方面的司法經驗,畢竟確定豪伊四規則的“美證監會訴豪伊公司案”是70多年前的事了,而中國的非法集資最早也要改革開放後。“擾亂金融秩序”遠不如“保障投資人權益”更明確、更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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