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關於帶薪年休假,一份操作指南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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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好,我是工妹兒

炎炎夏日,工妹兒好想擁有一個假期調解一下疲乏的工作狀態,但是關於帶薪年休假的法律知識是什麼呢?今日,工妹兒特向您獻上一份帶薪年休假的‘操作指南’,清涼一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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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法定前提條件

案例介紹

小胡2017年7月畢業後,於2017年8月至某公司工作。2018年6月,小胡向公司申請休年休假,公司以小胡不符合法律規定帶薪年休假應滿足的條件為由拒絕了休假申請。那麼,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制定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目的是為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而法律法規設定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需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即“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亦是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權益。在此需特別強調,“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不能存在中斷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否則需要重新工作滿1年後,才能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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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職新單位,當年能否享受年休假

案例介紹

小胡在A公司工作兩年後於2018年5月入職B公司,2018年7月,小胡向B公司申請休年休假,B公司告知小胡在公司工作未滿一年,不能享受年休假。B公司說法是否正確?

法律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根據上述規定,法律法規並未限制勞動者須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至一定年限方可享有年休假。相反,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滿足累計工作滿1年以上的,不論其工作時間是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累計的,其均享有休年休假的權利。也即,勞動者入職新用人單位,在其滿足“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前提條件後,其即可向新用人單位申請休年休假,但年休假需與其入職後的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進行折算並結合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綜合確定,年休假天數折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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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休假未休完如何處理,用人單位可否清零

案例介紹

小胡於2014年5月10日入職A公司,2017年10月30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因沒有休過年假,小胡要求A公司支付在職期間未休年休假的工資。A公司稱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年休假在當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沒有特殊情況的,次年自動清零。

法律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權利,且年休假方式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方式並存。故,用人單位不能以跨年為理由將員工的未休年休假予以清零。如果勞動者當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與單位協商在次年補休,或者要求單位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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