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法律法規7條,真是讓人哭笑不得(二)

國外法律法規7條,真是讓人哭笑不得(二)

1.日本法律有個規定,玩捉迷藏,扮鬼捉人的一方如果提前回去了,有可能被判非法監禁罪。(仔細一想也有道理。)

2.2014年3月22日,韓國最新修訂的"過度曝光法令"正式施行,這項法令規定女性不能穿著過於短小的迷你裙,一旦被認定在公共場合曝光的話,將會被處以高達5萬韓元(約合280元人民幣)的罰款!

國外法律法規7條,真是讓人哭笑不得(二)

3.【文萊、印尼、馬來】:公共場所禁止吃榴蓮:在公交車、地鐵、賓館和機場等公共場合禁止吃榴蓮,鑑於榴蓮的氣味,這個規定也許稱不上侵犯人權吧。

4.【新加坡】:嚼口香糖違法:自1992年以來,在新加坡咀嚼口香糖就成為一件違法的事。唯一例外的是尼古丁戒菸口香糖,但是必須憑處方從藥店購買。

5.在泰國,不穿內衣出門時違法的。開車不穿襯衣或者腳踩當地貨幣也是觸犯法律的。對國王不尊也會被判15年監刑。

6.7【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禁止穿迷彩服:這一舉措主要是為了防止有人假冒軍隊和政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者會被拘留,衣物會被沒收。

國外法律法規7條,真是讓人哭笑不得(二)

7.加拿大1985年的貨幣法案制定了有關硬幣的使用規定,其中也包括了用多少硬幣付款才是一個合理的範圍。例如,價值10美元的商品是不允許全用硬幣購買的。20美元以上的物品,也不允許全用一元的硬幣。當然,如果賣主不在意硬幣多的話,是可以這樣買東西的。當然,他也可以依據法律一口回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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