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井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贡井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贡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线索为下列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一)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拆迁(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二)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三)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五)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六)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的违法行为,以及滋生的矿霸恶势力;

(七)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九)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举报人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如有符合下列多项条件的情形,按标准最高的一项执行:

(一)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破获九类涉恶类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破获村(社区)“两委”人员涉黑涉恶犯罪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属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团伙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五)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破获恶势力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第四条 对于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六条 举报要求:

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提供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活动范围和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举报要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套取奖金或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内部人员违反规定或协助他人套取奖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贡井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举报方式

贡井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813-3320110。

贡井区扫黑办邮箱:[email protected]

贡井区扫黑办信箱:自贡市贡井区综治中心扫黑办收(贡井区南环路区人武部旁,邮编:643020)

贡井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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