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分割財產且變更登記,最高法院:可查封共同財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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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分割財產且變更登記,最高法院:可查封共同財產部分

01美貓律法提示

夫妻對婚內進行約定,明確財產歸一方所有,即便去相關行政機構變更了登記,也僅對夫妻之間有效,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沒有對抗效力。

02案件背景

2007年黨振力非法採煤的侵權行為發生,2008年和2011年徐生蘭與黨振力約定分割婚內財產,將兩處房產約定歸於徐生蘭所有,並辦理過戶變更登記。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黨振力的侵權行為提起侵權之訴,並於2012年10月17日判決。

2015年12月25日兩處房產被查封。

徐生蘭對法院的查封行為不服,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本案經過最高院再審,認為法院有權查封該兩處房產,具體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自2007年黨振力非法採煤的侵權行為發生,至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生效判決查封案涉房屋時,徐生蘭與黨振力一直為夫妻關係。案涉房產系徐生蘭與黨振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徐生蘭與黨振力約定將案涉房產歸徐生蘭單獨所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該約定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對於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僅房屋從丈夫黨振力名下過戶到妻子徐生蘭名下的事實,並不能改變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徐生蘭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神華公司知悉其夫妻二人關於財產歸屬的約定。因此,人民法院依神華公司執行生效判決的申請,就黨振力的債務查封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並無不當,原審判決關於徐生蘭對執行標的不享有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

03案例鏈接

徐生蘭、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8)最高法民申1198號

0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05美貓律法建議

1.夫妻自行對婚內財產分割的約定效力自然是有效的,但是為了保護第三人利益,法律明確規定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必須讓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可起到作用,反之,第三人不知則不能起到對抗作用。

2.債務人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約定歸另一方單獨所有並已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舊可以申請法院對該共同財產進行查封。

作者@胡哲敏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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