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相關保險介紹

建材質量保險

建材是建設工程中使用材料的統稱。可分為結構材料、裝飾材料和專用材料。結構材料包括木材、竹材、石材、水泥、混凝土、金屬、磚瓦、陶瓷、玻璃、工程塑料、複合材料等;裝飾材料包括各種塗料、油漆、鍍層、貼面、各色瓷磚、具有特殊效果的玻璃等;專用材料指用於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熱、保溫、密封等的材料。

影響工程的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機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環境(Environment),簡稱為4M1E因素。其中,建材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結構剛度和強度,影響工程外表及觀感,影響工程的使用功能,影響工程的使用安全等。

為了有效應對建材質量風險,可以引入建材質量保險,例如2015年7月9日,冀東混凝土公司與人保財險簽署了混凝土質量責任保險協議,並在承保模式及風險管理上進行大膽創新,將第三方檢測機構引入到風險管控的過程當中,對混凝土生產全過程進行嚴格監控。作為全國首創的混凝土質量責任保險模式,此舉對推動混凝土行業質量保障體系建設,促進混凝土行業規範建設都有著重要意義。

建築特種設備責任險

建築特種設備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包括:起重機、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搬運車等。

建築特種設備責任險也稱建築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險,是指投保人所有或使用特種設備時,因為被保險人的疏忽和意外引發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利益損失,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的一種保險。

建築特種設備保險是場地險,即責任事故的發生須在保險單載明的區域範圍內;超出區域範圍所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

建築特種設備保險期限一般規定為:“保險期限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期限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檢驗期限是指特種設備的檢驗週期。在特種設備檢測期限內,由保險當事人雙方確定保險期限,對於檢測期限外的特種設備不予承保。我國實行嚴格的質量檢測制度,例如: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週期為2年;施工升降機定期檢驗週期為1年;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週期為1年;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週期為1年。

環境汙染責任險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汙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是在二戰以後經濟迅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誕生的。在環境汙染責任保險關係中,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因意外造成環境汙染的經濟賠償和治理成本,使汙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得到給付。

保險固然有理賠的功能,然而面對被汙染了的環境,理賠對於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的作用也就顯得微不足道了,環境汙染給受害方造成的影響可能是長期潛在的,當前的損失評估可能不能完全反映這一影響,如果是健康和生命方面的影響就更不是金錢所能夠彌補的。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避免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把保險的風險管理方法與環境管理相結合,通過第三方的風險管理與服務的實施,努力實現讓環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降低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概率,降低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保險公司承保後,會要求企業在投保同時完善防範措施。如果沒有防範措施,風險將處於免賠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能夠促進企業自身風險的管控,從而產生更大的社會意義。

貨物運輸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途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由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按照運輸方式可分為:直運貨物運輸保險、聯運貨物運輸保險、集裝箱運輸保險。按照運輸工具可分為:水上貨物運輸保險、陸上貨物運輸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凡屬保險貨物本身缺陷或自然損耗、包裝不善、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的,屬於保險除外責任。

從保障範圍來看,貨物運輸保險要比普通財產保險廣泛得多。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普通財產保險僅負責被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以及為避免損失擴大采取施救、保護等措施而產生的合理費用。貨物運輸保險除了負責上述損失和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破碎、滲漏、包裝破裂、遭受盜竊以及整件貨物提貨不著而引起的損失,以及按照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損失和救助費用。

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按時間計算確定,貨物運輸保險屬於運程保險,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從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開始,直至運達目的地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地為止,按保險標的實際所需的運輸途程為準。

公眾責任險

公眾責任保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它以被保險人的公眾責任為承保對象,是責任保險中獨立的、適用範圍最為廣泛的保險類別。

所謂公眾責任,是指致害人在公眾活動場所的過錯行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依法應由致害人承擔的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公眾責任的構成,以在法律上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其法律依據是各國的民法及各種有關的單行法規制度。此外,在一些並非公眾活動的場所,如果公眾在該場所受到了應當由致害人負責的損害,亦可以歸屬於公眾責任。因此,各種公共設施場所、工廠、辦公樓、學校、醫院、商店、展覽館、動物園、賓館、旅店、影劇院、運動場所,以及工程建設工地等,均存在著公眾責任事故風險。這些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等均需要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來轉嫁其責任。

公眾責任保險可適用於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主要有普通責任、綜合責任、場所責任、電梯責任、承包人責任等,我國則主要表現為場所公眾責任。

物業管理責任險

物業管理責任險,是指保險公司向物業管理企業收取保險費,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因管理或從事管理的過程中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物業管理責任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部分,附加險通常包括游泳場所附加險、停車場責任附加險、電梯責任附加險等。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與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差別在於保險的範圍與保險費的計算方法。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中規定“在本保險期限內,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範圍內的物業,因被保險人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公眾責任保險中規定“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範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的年保險費是: 年保險費=年物業管理費收入×物業管理責任保險費率

公眾責任保險的年保險費是: 年保險費=投保賠償總限額×公眾責任保險費率

巨災保險

巨災保險,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由保險人進行補償的保險。

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巨災的顯著特點是發生的頻率很低,但一旦發生,其影響範圍之廣、損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們的預期,由此累計造成的損失往往超過了承受主體的實際承受能力,並極可能最終演變成承受主體的滅頂之災。

我國是世界上受到災害影響最大的國家之一,除了火山爆發之外,幾乎面臨所有的自然巨災風險,災害發生的頻率相當高。我國當前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採用的是一種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緊密配合、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模式,並沒有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體系。我國雖然尚未建立相應的巨災保險制度,但我國一直在嘗試。2006年6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表示,我國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們巨災保險是我們面對巨災損失的迫切需要。

楊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8400多億元,其中財產損失超過1400億元,而投保財產損失不到70億元,賠付率只有5%左右,遠低於國際36%的平均賠付率水平。目前在我國的災害應對補償、分散機制中,政府仍承擔了主要責任,商業保險發揮的作用嚴重不足。

隨著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保險“新國十條”的精神,2014年10月份,保監會宣佈,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將分三步開展:第一步,在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專題研究工作,明確巨災保險制度框架;第二步,在2017年底前完成巨災保險立法工作,推動出臺《地震巨災保險條例》,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第三步,在2017年~2020年進入全面實施階段,逐步將巨災保險制度納入到國家防災減災綜合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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