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电子商务法》四审稿六大变化

重磅《电子商务法》四审稿六大变化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电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可以预见,《电商法(草案)》已经在路上,即将出台,将对国内电子商务行业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而相较于三审稿,四审稿显然更加科学。更加具备“对等”性。

相较于三审稿,我们看到《电商法(草案)》有了重要变化,主要体现为以下六点新的变化:

一是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第五章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二是跨境电子商务适用本法,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是将“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案认为,“连带责任”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四是完善对商品与服务交付的规定,即“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增加规定:“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二是增加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五是罚款数额上限提高,草案三审稿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分别作了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六是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刑法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规则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罚已作了规定,下一步还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本法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衔接性规定是适宜的。

因此,草案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或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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