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資」這些品牌肥料,竟然都有「假冒」?以後買肥,還是小心爲妙!

「农资」这些品牌肥料,竟然都有“假冒”?以后买肥,还是小心为妙!

相信很多肥料經營者一定有過類似的經歷!打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中國商標網,在相似商標國際分類第一類中,隨意輸入國內一線的化肥商標,就可以查詢出諸多相似商標,多數僅一字之差,且屬同一行業。

連肥料經營者都感到困擾的相似商標,會不會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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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以“紅四方”商標為例進行相似商標查詢時發現,與之一字之差的商標還有“四紅方”“紅遍四方”“新紅四方”“贛紅四方”“走四方”等多個與之類似的商標,這些商標多數用於化肥行業。除了“四紅方”與“紅四方”的申請人均為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相似商標的申請人則是不同的公司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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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進行搜索,則發現的一字之差的商標依舊很多,如

“史丹臣”“史沛利”“綠丹利”等,這些商標屬於不同的公司。

河南開封一家農業公司負責人表示,當地市場上與“三環”相似的商標很多,這導致農民在購肥時不知道哪種化肥是雲天化公司生產的。記者在中國商標網檢索國際分類第一類中檢索三環商標時,檢索結果顯示的相似商標總記錄數為15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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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納雍縣董地鄉的經銷商龍先生示,一字之差的相似品牌在當地也時常出現,他說:“在當地如

‘洋豐’‘洋洋’這優質肥料就是隻差一個字,這種情況很普遍,主要是高端品牌有了.大牌。”除了我國本土企業存在一字之差的現象,國外品牌經過翻譯進入中國以後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

以“司爾特”等一線品牌進行搜索,同樣發現與之一字之差的商標也有不少。

謊稱是大牌肥企控股公司

還廠家直銷?

除了在中國商標網發現有諸多一字之差的商標外,記者在隨機採訪中,許多農資從業者也反映一字之差的化肥商標在市場上比比皆是,而且這些商標並不屬於同一個廠家。

中鹽安徽紅四方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現在市場上傍紅四方品牌肥料的現象常有存在,起名‘綠四方’、‘風四方’等。”

打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中國商標網,在相似商標國際分類第一類中,

隨意輸入國內一線的化肥商標,就可以查詢出諸多相似商標,多數僅一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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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在化肥行業,相似商標的存在是一個不小的群體,已然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相似商標給行業帶來了什麼?困擾?無奈?

實際上,相似商標的存在,特別是一字之差的商標讓行業從業人員頭疼不已,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行業發展的公平性。

就紅四方商標而言,相似商標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困擾。該公司市場部人士表示:“現在多數大的肥料企業都會選擇在異地建廠,不法生產廠家在口頭宣傳上謊稱其廠是紅四方在當地建的廠。

湖北就有名為湖北四方某廠,平時的口頭宣傳中就稱自己是中鹽紅四方控股的。其銷路具有地域特徵,不走流通渠道,即從廠家直接銷售到老百姓手中。肥料中少一兩個含量,農民通過肉眼是很難看出來的。

大牌肥貴在品質,小廠肥有價格優勢

混淆視聽,不可輕恕

貴州開磷化肥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則對這種現象表示無奈,他認為這種現象普遍,也給企業帶來了各種各樣的影響,但是企業對這種事情除了走法律程序外別無他法。而法律訴訟又會給企業增加無形的成本。

這種對市場公平的衝擊不僅僅影響生產企業,其對經銷商的利益影響更大。山東省滕州市一農資公司負責人認為:“老百姓只顧低頭播種,根本分辨不清相似品牌的知名度,所以相似品牌的化肥對農民的誤導十分嚴重。正規經銷商認為大品牌化肥貴有貴的道理,質量好,而小廠生產的化肥有自己的價格優勢,也無可厚非,但若是故意使用相似商標,糊弄老百姓,那正規經銷商是堅決不同意的。”

山東省煙臺市某農資公司負責人認為相似商標也給執法帶來了難度。他說:“由於一些品牌在工商部門確實註冊了真實的商標,所以給執法增添了不少難度,還是應該在商標註冊的環節嚴格把關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

他認為,既然相似商標容易對農民產生誤導,那麼這就要求經銷商要立足誠信經營,告訴農民不同品牌之間的區別,讓農民更理性地去選擇。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據此,在市場上出現多個相似商標時,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可以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農資法律專家李寶星表示:“如果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那麼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在保護商標專用權上更有主動權,商標局會駁回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但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受到的保護力度有限。”

而針對翻譯而來的商標,因中文翻譯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為音譯,不存在標準答案,不存在唯一對應性。

我國採用的是註冊在先原則對商標進行保護,一旦商標註冊成功,其他商標的註冊就需要繞行

李寶星表示,商標具有“使用在先、註冊在先”的原則,誰先使用、誰先註冊,誰就受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法》第三十二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條款保護了在先使用商標持有人的權益。以行業外的例子為證,辣椒醬品牌中有“老乾媽”“老幹爹”兩個相似品牌。

據瞭解,為避免給自己的主品牌“老乾媽”造成干擾,同時也為了防止消費者混淆主品牌,老乾媽先下手為強,註冊大量防禦性商標,將“老幹爹”“老幹娘”“老幹爸”“乾兒子”“乾兒女”“老姨媽”等商標全部收入囊中。但是老幹爹第二代傳承人以“上世紀90年代即使用老幹爹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訴,最終國家工商總局裁定“老幹爹”商標歸原持有人所有,貴州老幹爹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擁有了“老幹爹”商標的使用權。在這個案例中,顯然國家工商總局遵循了使用在先原則。

可見,在相似商標權益爭奪大戰中,在遵循“在先使用、在先註冊”兩條原則的前提下,農資企業可以對侵權的相似商標依法進行反擊,從而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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