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追稅利器,將讓你的資產藏無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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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上沒有什麼事兒是一定的,除了死亡和稅收。”——本傑明.富蘭克林


近段時間以來,從明星片酬到創投機構,再到個稅改革和社保新規,“稅”成了貫穿各個行業領域的一個熱門話題。

國家稅務監管部門針對逃稅避稅等行為,更是祭出兩大“追稅利器”:

一是在最新修改的個稅法中,中國首次引入了反避稅條款,未來稅務機關將對在境外避稅的個人補徵稅款。

二是本月起,我國首次與其他部分國家交換CRS(海外金融賬戶共同申報準則)信息,中國稅務機關將掌握個人境外收入。這意味著我國在稅務監管上對高淨值人士正式動刀:大佬們的境外資產信息完全被國家稅務總局掌握。

利器一:中國史上首個反避稅條款


新個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於6月19日突然進入初審,並於8月31日迅速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定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反避稅條款是個稅新法則的第八條,為政府打擊個人海外避稅逃稅和洗錢等行為制定了法律依據。

新個稅法的反避稅條款賦予了稅收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討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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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器二:CRS首次信息交換


CRS的做法簡單來說,就是先撈“大魚”,一年以後再撈“小魚”。

CRS 全稱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就是共同彙報標準,是一個彙報機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於2014年7月提出CRS。其目的是通過參與國家和地區之間交換稅務居民資料,來防止境外逃稅的。

2017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一行三會”六部委共同發佈《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內地從7月1日開始實施,被稱為中國版“CRS”的立法。

對新開個人賬戶,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對存量賬戶,《辦法》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淨值客戶(6月30日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低淨值客戶的調查。簡單來說,就是先撈“大魚”,一年以後再撈“小魚”。

按照進度計劃,今年9月,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將同其他CRS參與國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換,同樣第一次進行信息交換的還包括新加坡、巴哈馬、巴林……共47個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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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涉及交換的信息包括:

海外機構賬戶: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

資產信息: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券收益。

賬戶內容:賬戶及賬戶餘額、姓名及出生日期、稅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計入該賬戶總額。

舉個例子:

1.如果你在中國以外的地區開有銀行賬戶,不論賬戶是在你個人名下,還是你開立的公司賬戶(老賬戶在25萬美金以上),中國稅務機關都會定期自動收到賬戶的信息。如果你有其它國家的綠卡或公民身份,甚至只是因為長期居住或工作被定義為稅務居民,則中國和對方國家(如果有籤協議的話)會互相交換和你有關的賬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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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你在香港買了個保險,你的信息也會被交換,這是因為:

跟大陸一樣,香港也是CRS的第二批。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CRS,2018年9月開始與CRS夥伴自動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保險也屬於涉及信息交換的金融機構。2017年開始,凡大陸居民購買香港保單7800港幣以上,其保單信息會自動作為個人稅務資產上報中國稅務機關。

CRS鼻祖: 美國FATCT

可能有投資者“驚喜”地發現,參加CRS的101個國家中,美國並不在其列,那是不是意味著可以“取道”美國合理避稅了呢?

其實,CRS的鼻祖正是美國2010年頒佈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T),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部門報告美國稅收居民(包括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賬戶的信息。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於美國的特定收入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

當前,中美已就賬戶交換協議簽署了框架性協議。與此同時,中國已經與104個國家和地區簽訂稅收協定。因此,將美國視為避稅勝地的投資者並不能完全如願。

倒是從資產類別上看,確實有一些實物資產不需要上報。因為CRS只申報有現金流、有現金價值的金融賬戶,那些非金融資產如房產、藝術品、字畫古董、貴金屬、珠寶、飛機遊艇、跑車等,並不在申報披露的範疇。所以預計CRS信息交換開始後,以上提到的相關高價值物品的收藏熱度會有一定提升,相應地,金融機構也會有一定的行動,比如:開闢相關保管業務,貴重物品抵押融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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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深感焦慮的富豪們


隨著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推進,CRS的影響也將越發顯現。那麼,什麼群體會受到CRS更多的的影響呢?

▲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

不管你是否移民,只要你在境外(包括香港)有金融資產(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等)。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把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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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你是中國人,但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也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那麼,這類企業可能將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在海外國家或地區購買高額保險

比如,香港是CRS簽約地區,則香港保險公司要將境內已購買過大額保單的高淨值客戶信息報告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在海外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人

中國富豪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素有“避稅天堂”之稱的英屬維京群島(BVI)、百慕大、開曼群島、巴拿馬和瑞士等都將是CRS的簽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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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國家公職人員如果在境外藏錢,那麼將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隨著以往的離岸中心加入CRS,其稅務籌劃功能將減弱,在免稅或低稅地方設立海外公司,規避國內較高的稅收可能行不通了。

不過,CRS並不會產生實質的稅收後果。它僅僅是CRS下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我國區域立法的完善。CRS交換來的信息主要用來核查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而不是交換信息後就直接徵稅。所以,我國稅務監管部門揮出了第二記重拳,也就是前文所說的反避稅條款。

剛剛修改過的新個稅法,首次增加了反避稅條款。這就為高淨值人群的境外金融資產強化稅款徵管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在業內看來,以前我國的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在於企業,相應的反避稅措施也主要針對企業法人進行設計。但有了反避稅條款,意味著將相關個人避稅行為也納入反避稅體系。

反避稅條款的新增對於企業或者企業家逃稅避稅會產生一定的制約性,也可以防止和解決“窮人割肉納稅,富人花樣避稅”這樣不合理現象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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