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拼多多,您準備好了嗎?

2019年1月1日前,在拼多多買東西除了放心,還常有驚喜,可以玩的很開心。之後,在拼多多買東西放心、有驚喜、玩的嗨,還能一賠三,甚至一賠十。

傲嬌吧!

《電子商務法》規定,侵權售假平臺負有連帶責任,最高罰款200萬元。

照這咱老百姓碰瓷拼多多,一碰一個準,不想發財都難啊!

一直以來,拼多多的“真貨率”都比淘寶、京東高,開掛的“幫忙砍一刀”,砍倒了納斯達克,也砍倒了圍攻“光明頂”的“六大門派”。

《刑法》裡“侵犯知識產權罪”多達七種,然而,除了美國的集體訴訟外,正義的天使始終沒有露面。

要說啊,還是人黃崢研究的透徹,山寨商品不是假貨,拼多多打假一直特別認真。

碰瓷拼多多,您準備好了嗎?

來源網絡

不信?您看。

“老乾媽”變成了“老於媽”,

“Vivo“變成了“vivi”,

外來物種“趈能”,你甚至都不會讀,……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

這明明是碰瓷品牌廠商的山寨貨啊,怎麼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呢?

其實按照法律,人家也是正宗的品牌商品,因為人家和被碰瓷的品牌廠商,壓根就是兩個商標好嗎!

刑事犯罪神馬的都是浮雲,不能不說,拼多多背後確有高人指點。

也許有學法律的同學會說,“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這就是侵權。

沒錯,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簡單說,拼多多的大部分商品,依靠改變文字、字母、直觀視覺效果等方式,成功地避開了知識產權侵權罪。

那我們還能愉快地碰瓷拼多多嗎?

So Easy!

《刑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基本就是為拼多多定製的緊箍咒,一套一個準。

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菜鳥了不是,雲裡霧裡的。

法律的神奇之處就在於,每個字都認識,合在一起咱老百姓就弄不明白。

舉個栗子,

“土豆”和“馬鈴薯”,“西紅柿”和“蕃茄”,雖然名稱不同,但在商品流通領域,二者指向了同一種事物:土豆、西紅柿,都是同一種商品。

同理,vivo和vivi,指向的都是“手機”,超能和趈能,指向的都是“洗衣液”,康佳和KDNRA,三性和SHMSUNG,指向的都是“電視”。

因此,在“同一種商品”這一點上,拼多多的商家只能洗淨脖子,等著您碰瓷,還只能忍氣吞聲。

(關於“同一種商品”,感興趣的同學,可以研究下兩高一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碰瓷拼多多,您準備好了嗎?

來源東方IC

不過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假貨退一賠三,《食品安全法》規定一賠十。

拼多多9.9包郵的手機、0.09的剃鬚刀、19.9的XO,299的電視......您就是玩了命的碰瓷,也賺不到幾個錢。

同時,針對平臺商戶售假、侵權行為,《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商平臺負有連帶責任,最高處罰200萬元。

碰瓷有風險,操作需謹慎。我們不鼓勵販售假貨,也不鼓勵碰瓷。

有法可依的生活,畢竟比野蠻生長更讓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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