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呢?彩禮可以要回來嗎?

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呢?彩禮可以要回來嗎?

在男女結婚的時候經常聽說彩禮,彩禮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對彩禮的性質,有的人認為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卻主張是個人財產。那麼從法律來說,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呢?彩禮可以要回來嗎?下面常盛小編為你帶來詳細解說。

【案件回顧】

工作後的小慶談了女朋友小蘭,兩個人很快談婚論嫁,按照當地風俗,小蘭父母向小慶父母要了8萬元彩禮。兩人如期舉辦了婚禮,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辦過婚禮後不久,小倆口經常鬧矛盾,小蘭索性回了孃家,不願意繼續和小慶生活了。小慶的父母可不樂意了,自己家娶媳婦前前後後花了近二十萬,現在說不過就不過了,那不是虧大了?

於是,老倆口就向小蘭的父母提出把退還彩禮和三樣黃金飾品。可小蘭的父母也不答應啊,這收了的彩禮哪有退回去的道理?雙方家長僵持不下。

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呢?彩禮可以要回來嗎?

如何判斷彩禮?

答:實際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欠款一方所在第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江蘇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綜述(2005)》

彩禮是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

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呢?彩禮可以要回來嗎?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哪些情況彩禮可以返還?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苦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律規定了三種情況下是可以主張返還彩禮的。

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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