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債務逾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華東數控”)控股子公司威海華東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重工”)因受重型數控機床行業市場低迷形勢影響,訂單與開工不足導致資金狀況緊張,致使一筆貸款未能如期償還或續貸。具體內容詳見刊載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時報》的《關於控股子公司債務逾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73)。2018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威海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書》;2018年9月25日,公司收到威海中院送達的《民事調解書》(2018)魯10民初265號。具體情況如下:

一、逾期債務的進展情況

(一)《民事起訴書》主要內容如下: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簡稱“原告”)

被告一:華東重工

被告二:華東數控

訴訟請求:

1、判令華東重工償還截止2018年9月3日的借款本金餘額8,300萬元,利息285,819.72元,罰息898,217.90元,共計84,184,037.62元。

2、判令華東重工支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實際履行還款義務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罰息、違約金。(按貸款合同約定方式計算)

3、判令華東數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履行連帶給付義務。

4、判令華東重工、華東數控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5、判令原告對華東重工名下下列財產依法處分後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位於威海經區崮山鎮濟鋼啟躍南土地使用權,位於威海經區崮山路555-4號房產,位於威海經區崮山路555-5號房產,位於威海經區崮山路555-2號在建工程,位於威海經區崮山路555號車間內設備68套。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華東重工於2009年9月10日簽訂了《人民幣借款合同(中/長期)》,於2009年9月15日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2010年5月26日,原告與華東重工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作為《人民幣借款合同(中/長期)》的補充。原告與華東重工於2013年8月2日簽訂了《抵押合同》,由華東重工以其名下位於威海經區崮山路555-4號、555-5號房產,崮山路555-2號在建工程、555號車間內68套設備,對《人民幣借款合同(中/長期)》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此後華東重工在還款過程中因資金緊張,陸續與原告簽訂三份《變更協議》,對原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時間進行了期限內修改。2016年9月12日,原告與華東重工、華東數控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對原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及還款計劃等進行了修改。為保證上述所有合同及其變更協議、補充協議的履行,原告與華東數控於2016年9月13日簽訂了《保證合同》。

華東重工因資金緊張,仍不能按延期之後的還款時間履行還款義務,按照合同約定,華東重工已構成違約,原告有權宣佈上述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華東重工進行償還,要求華東數控履行連帶償還義務。

(二)《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如下:

華東重工、華東數控與原告達成如下協議:

1、華東重工於2018年11月20日前償還借款本金8,300萬元、利息285,819.72元、罰息898,217.90元(截至2018年9月3日),共計84,184,037.62元,2018年9月4日起至實際履行還款義務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罰息、違約金按貸款合同約定方式計算。

2、華東數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原告對華東重工名下下列財產依法處分後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案件受理費470,280元,減半收取計235,140元,保全費5,000元,由華東重工、華東數控負擔。

二、對公司的影響

華東重工需支付相關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息等,同時因公司為華東重工的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需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將會增加公司及華東重工的財務費用,並可能對公司本年度的經營業績產生一定影響。2018年9月6日,公司以債權人身份申請對華東重工進行破產清算。如法院受理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公司及華東重工將按照《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上述逾期貸款訴訟事項。

三、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書》;

2、《民事調解書》(2018)魯10民初265號。

特此公告。

威海華東數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