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爲電視劇《衛子夫》侵權 作家索賠一千萬 知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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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上訴人陳峻菁與上訴人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策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

陳峻菁一審中起訴稱

小說《平陽公主》、《我,衛子夫》、《千寺鐘》、《我,衛子夫(增訂版)》由陳峻菁創作完成並出版,享有完整獨立的著作權,該三部作品是經其精心構思創作完成的,以並無翔實歷史資料記載的女性歷史人物為主角、稀少的歷史事件為背景、充分展開作者想象虛構創作、具有獨創性表達的文學作品,在海峽兩岸出版發行共計幾萬餘冊,行銷大陸港臺多地,擁有廣泛的讀者群與社會認知度及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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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步青雲》(又名《平陽公主》)


華策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採用陳峻菁作品進行改編,攝製了電視連續劇《衛子夫》(又名《大漢賢后衛子夫》),在故事框架、人物設計、人物關係、故事發展脈絡、主線及故事情節等方面與三部小說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嚴重侵害了陳峻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尤其是作品的改編權和攝製權,而電視劇《衛子夫》自2014年8月份於多家衛視首播以來,以1.22的收視居暑期50城衛視黃金檔第一位,根據華策公司宣傳,網絡點擊量更是十天破十億,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華策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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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衛子夫》(又名《大漢賢后衛子夫》)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陳峻菁為《平陽公主》《我,衛子夫》和《千鍾寺》三本小說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有權限制他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使用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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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策公司拍攝、播放《衛子夫》電視劇,發行DVD並授權騰訊公司進行網絡傳播,雖提交了相關的歷史參考資料,且上述三部小說與此劇在臺詞對比上並不相同,但在相關的情節上構成近似,對此華策公司未充分舉證其為基於歷史事實而獨立創作完成或相關內容為歷史事實處於公有領域,應視為此部分內容取自陳峻菁的三本小說,華策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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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策公司辯稱否認侵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陳峻菁要求華策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800萬元,證據不足,故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獨創性程度、華策公司的過錯程度和使用情節等因素,判決華策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陳峻菁經濟損失30萬元。

陳峻菁不服一審判決結果,認為判賠金額明顯過低,華策公司則堅持辯稱涉案電視劇與陳峻菁的小說作品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衛子夫》的拍攝和播出未構成侵權,雙方均針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

本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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